《駐馬店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出臺 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全面禁煙
摘要:各級黨政機關、教育機構、醫療衛生單位要在全市率先建成無煙單位。《辦法》還規定了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禁止在廣播、網絡、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發布煙草(或變相煙草)及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等。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劉金霞)駐馬店吸煙的市民注意了,近日,駐馬店市愛衛會印發了《駐馬店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中明確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
這些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
記者了解到,《辦法》中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住院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除前項以外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體育館、影劇院、歌舞廳、健身館、展覽館、檔案館、少年活動中心等科教、文化、體育、藝術場所;互聯網經營服務場所;商場、書店、電信、金融、郵政業的營業廳;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這些規定場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禁止吸煙區域。”市愛衛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創建無煙單位,控制吸煙工作應當作為評選本市各級衛生先進單位、健康單位、文明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在公共場所模范遵守禁煙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教育機構、醫療衛生單位要在全市率先建成無煙單位。
在禁煙區內吸煙任何人都有權舉報、投訴
《辦法》中還規定,公共場所非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煙點(區)。設置的室外吸煙點(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吸煙點(區)標識;配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煙危害健康”警示標識等。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煙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制品。在禁止吸煙區域,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義務。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義務的,任何人均有權舉報、投訴。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規定了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禁止在廣播、網絡、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發布煙草(或變相煙草)及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等。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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