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政策問答(之一)
摘要:參加人在本互助期內住院,本互助期滿后才出院且已參加下一期互助活動的,其醫療互助金的計算辦法:按兩期互助有效期內的住院天數占住院總天數(出院當天不計入住院總天數中)的比例乘以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不含起付線和自費費用)分別計算給付基數,再分別按兩期互助辦法的給付標準計算給...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弘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文明新風,構筑多渠道、多層次的社會救助體系,提高全市職工醫療保障水平,緩解職工因病致貧、因病致困難題,發揮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的基本職能,近日,市總工會全面啟動開展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并制訂《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實施方案》。
問: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的基本內容都有哪些?
答: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工作是一項直接面向職工、服務職工的工作,是幫助患病職工減輕醫療負擔,緩解職工生活困難的重要舉措,事關職工切身利益。
我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參加本活動后即為參保人,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內參保人可獲得兩項保障:一是參保人所發生的在駐馬店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負部分,可按照本活動有關規定領取醫療互助金,用于緩解參保人家庭經濟困難;二是參保人意外身故(含猝死),其法定受益人可獲得定額津貼。
問: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的參保范圍和要求是什么?
答: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包括市直、各產業、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建立工會組織且已參加駐馬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單位統一組織,參加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按規定交納互助保障金。
在職職工參保人數不少于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總數的80%;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總數少于或等于30人的須100%參加。參保人所在單位應提供參加本活動的會員基本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等)。
問: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的繳費標準及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答:(一)參保人繳納的互助費標準為每年每人100元(因本年度保障期不滿一年,本年度互助費根據實際保障月份按比例收取)。互助費采取“個人出一點、單位撥一點、工會補一點”的方式籌集,有條件的基層工會,也可以用工會經費解決?;ブM應一次性繳納。互助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二)參保單位應于每年12月份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次年參加互助手續;其互助保障有效期間為下一個自然年度。2020年因疫情影響繳費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生效期為7月1日零時起至12月31日24時止。繳費日期截止后入職本單位且之前未參加市直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的人員,當年度不再補辦參保手續,不享受當年互助保障待遇。
(三)當期互助活動期滿后,接續參加下一期互助活動的,應自當期互助活動期滿之日前10日內交納互助金。
問: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的互助保障金來源在哪里?
答:互助保障金的來源包括:(一)單位和職工個人交納的互助保障金;(二)基層工會經費支出;(三)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四)互助保障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企業為職工交納的互助保障金視同補充醫療保險,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建檔立卡的城鎮困難職工個人繳納的互助保障金,由市總工會統一在工會經費中解決。
為防范職工醫療互助保障金超預期支出風險,市總工會在工會經費預算中對2020年全市職工繳納的互助保障金給予其總數的20%風險補助資金預備。此資金為專項配套風險防控資金(由市總工會單獨列賬管理),不列入醫療互助保障專用賬戶。以后年度的風險補助資金由市總工會根據當年繳納的互助保障金總數另行安排。
問: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的互助保障金給付標準是什么?
答:參加醫療互助保障的職工,按基本醫療保險認定、醫保指定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給付:(一)保障項目。在互助有效期內,參加人在醫保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時,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結算支付后的個人自負部分,采取分段計算的辦法給付醫療互助金(醫療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體為:(1)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部分,按30%給付醫療互助金;(2)1萬元(不含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60%給付醫療互助金;(3)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上部分,按80%給付醫療互助金;(4)被保險人意外身故(含猝
(二)保障限額。一個保障期間內,每個參保人醫療費用保障最高給付限額為12萬元,意外身故保障給付限定額5萬元。
每個參保人的醫療費用保障達到其最高給付限額時,該參保人在本保險期間內的醫療保障給付責任即告終止;意外身故保障責任發生時,該參保人在本保險期間內的所有保障責任即告終止。
(三)保障期計算辦法。參加人在參加本期互助活動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內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內住院,本互助期滿后才出院且沒有參加下一期互助活動的,其醫療互助金的計算辦法:按互助有效期內的住院天數占住院總天數(出院當天不計入住院總天數中)的比例乘以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不含起付線和自費費用)計算給付基數,再按本期互助辦法的給付標準計算給付醫療互助金。
參加人在本互助期內住院,本互助期滿后才出院且已參加下一期互助活動的,其醫療互助金的計算辦法:按兩期互助有效期內的住院天數占住院總天數(出院當天不計入住院總天數中)的比例乘以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不含起付線和自費費用)分別計算給付基數,再分別按兩期互助辦法的給付標準計算給付醫療互助金。
在互助有效期內,當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對參加單位或參加人的責任終止時,本互助責任即行終止。互助期滿互助責任即告終止。
(本政策問答解釋權歸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詳情咨詢電話:0396—2601380)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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