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熊孩子”網絡打賞可追回
摘要:對此,意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實現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線下培訓合同可以通過替代性的線上培訓達到預期培訓效果,法院是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
疫情期間,不少孩子上網時間增加,更有“熊孩子”在網絡直播平臺用父母支付寶、銀行卡“慷慨”打賞……面對這種情況,監護人能否要回款項?
國務院新聞辦1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踐中涉及網絡打賞等問題的多數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時非常慷慨,有的金額達到幾千元、幾萬元,這顯然和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毫無疑問,如果家長不追認,這屬于無效的行為。”劉貴祥說。
此外,受疫情影響,給孩子報的培訓班遲遲無法開課,也是家長們普遍面臨的問題。對此,意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實現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調整培訓費用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的,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如果線下培訓合同可以通過替代性的線上培訓達到預期培訓效果,法院是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必須面對面的特殊藝術類培訓,對于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要支持。(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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