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提請三審: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更具體
摘要:11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在鄭州召開,《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三審。
河南省人大融媒體中心訊(河南人大網記者 高利國) “言不信者,行不果。” 誠信是信用主體的“身份證”。11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在鄭州召開,《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三審。省人大融媒體中心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增加的條款更注重采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方的建議,如將重復規定的條款刪除、增加第三方制約機制、增加對濫用職權行為作出處罰條款等。
增加第三方制約機制
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是由相關認定機關或者組織認定的,當信用主體有異議時,還是由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查處理,缺少第三方制約機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說,法制委采納了上述建議,增加“信用主體對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查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條款。
增加對濫用職權行為作出處罰條款
有人提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現象,如將不應當列入“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列入“黑名單”,損害了公民合法權益,造成“誤傷”,應當對這一行為進行處罰。對此,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章節作出規定,國家機關和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將不應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應當立即從名單中予以移除,給信用主體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行為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條例草案列舉了一些嚴重失信行為,如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內幕交易、逃套騙匯、惡意欠薪、組織傳銷等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社會治理等嚴重失信行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廣告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國家教育考試、國家工作人員選拔考試、國家職業資格考試中作弊、抄襲剽竊他人科研學術成果等嚴重違背教育和科研誠信的行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并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通過網絡、報刊、信函等方式,詆毀、破壞他人聲譽、信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偽造公文、證書、印章等方式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社會保障等嚴重失信行為等。條例草案強調,這些行為可以作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
欠費信息未依法確認不得聯合懲戒
水電費欠繳是否會被列入失信名單一事曾引發熱議。對民眾關注度高的不按時繳納水電氣暖費、物業費等問題,草案明確,未經依法確認的水電氣暖、通信、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事業以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這意味著,一般的欠費行為不會被列入聯合懲戒的“黑名單”,但是,這并不代表公民就可以不按時繳納各種費用,按時繳費本就是義務。一旦惡意欠費,被相關方起訴,經法院判決認定的欠費行為,如果拒不執行,將被聯合懲戒。
針對失信行為,有啥懲戒措施?
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條例草案規定,將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或退出措施;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限制高消費;限制相關任職資格;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等。
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有啥激勵措施?
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條例草案規定,在國家機關法定權限范圍內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應當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列為選擇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給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優先推薦評優評先等。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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