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
摘要: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實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促進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防止發生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特對全市藥品和醫療用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誡:
各藥品和醫療用品及相關單位: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實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促進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防止發生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特對全市藥品和醫療用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誡:
一、藥品和醫療用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杜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二、藥品和醫療用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在開展市場競爭時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
三、各藥品和醫療用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要認真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做到銷售醫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狀病毒防護用品、藥品明碼標價。不允許任何經營者趁機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漲價謠言。
四、各藥品和醫療用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在銷售醫療用品,特別是醫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狀病毒防護用品、藥品中,要如實宣傳,不得夸大商品效果,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
自本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及相關行業應立即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如發現不明碼標價、價外加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將按照《價格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等規定進行處罰。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拒不執行國家政策的負面典型,我們還將視情節輕重向社會曝光。
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有關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若發現有價格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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