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無線電干擾申訴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如何進行無線電干擾申訴?
用戶受到有害干擾時,可通過當地無線電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的干擾申訴電話進行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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