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法占地19年 供銷社職工強烈呼吁歸還 雙方至今未達成協議
摘要:責令汝南縣板店村幼兒園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汝南縣板店村幼兒園在非法利用板店供銷社1708平方米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備,處以占地170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元罰款,計5124元。
圖中標識的是幼兒園侵占的鄉供銷社的土地。
如今荒涼的鄉供銷社。
□全媒體記者熊國森文/圖
本報訊近日,汝南縣板店鄉供銷社的部分職工向本報投訴:2001年汝南縣板店鄉板店村幼兒園違法強占供銷社的土地,職工們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歸還,至今仍未解決。記者日前進行了實地采訪。
非法侵占19年
在汝南縣板店中學的南面,就是板店鄉供銷社。供銷社西北角臨路的就是色彩斑斕醒目嶄新的板店村幼兒園,而供銷社在幼兒園的襯托下顯得異常荒涼,偌大的供銷社院內空無一人,部分地面被村民們種上了蔬菜,以前蓋的大倉庫早已破舊不堪。
據板店鄉供銷社主任張留民介紹:供銷社西北角就是被占的土地,現已被板店村幼兒園蓋了房子和廁所,還有部分被修建了操場,硬化了路面。板店供銷社占地60畝,原有職工65人,已退休30人,現在除了他這個“看門的”以外,其他的都早已下崗了。
鄉供銷社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曾輝煌一時,后來受市場經濟的沖擊,供銷社逐漸沒落。張留民2000年接任時已經只是形式上的存在了。
2001年,汝南縣板店鄉板店村的張建偉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強占板店供銷社土地,開辦了板店村幼兒園,至今已違法占地19年。
在廣大職工的強烈要求下,張留民多次向汝南縣國土資源局反映。汝南縣國土資源局對此事進行了處理,并于2014年7月2日和8日分別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汝國土監執0295號)。
多次執行終成空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記者看到:汝南縣板店村幼兒園擅自于2001年6月25日,圈占了汝南縣板店鄉供銷社院內的2170平方米建設用地,開辦板店村幼兒園。其中,1708平方米圈占土地至今仍作為該幼兒園活動場地使用(硬化路面、宿舍房、公廁等)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屬違法占地。責令汝南縣板店村幼兒園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汝南縣板店村幼兒園在非法利用板店供銷社1708平方米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備,處以占地170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元罰款,計5124元。
后來,汝南縣國土資源局多次派人前去執行,可事件遲遲沒能解決,汝南縣國土資源局遂向汝南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記者在汝南縣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15汝行政執字第00058號)上看到:汝南縣板店村幼兒園(法人張建偉),汝南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執行你(單位)土地行政處罰一案,汝南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汝國土監決字(2014)第0295號行政處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現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3日內將罰款5124元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一切執行費用由你負擔。
后來5000余元的罰款執行回來了,違法侵占的土地卻仍舊沒有執行回來。
萬般無奈之下,汝南縣板店供銷社主任張留民于2019年8月5日向汝南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定板店村幼兒園返還其占用的長60米、寬40米的土地,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汝南縣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6日下達的民事裁定書(2019豫1727民初4566號)認為:汝南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汝國土監執罰(2014)02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生效。因此,就同一違法行為,汝南縣國土資源局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為汝南縣板店村幼兒園的開辦人,被告張建偉不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應再以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遂駁回汝南縣板店供銷合作社的起訴。
記者分別和供銷社、幼兒園的負責人取得聯系,雙方也愿意以租賃的方式繳納租金,但由于金額懸殊未能達成協議。
責任編輯:劉銀霞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