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出讓有了新規定 明確“凈地”概念
摘要:例如,新規定規范了出讓后的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變更行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成交后,不符合法定調整條件的,不得改變空間范圍、土地用途、容積率及與容積率有關的規劃條件;
經省政府同意,12月16日,省自然資源廳向全省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和明確,以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
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執行“凈地”出讓制度。過去,因為沒有明確界定,一些所謂的“凈地”變成了“不干凈地”,甚至成了扯皮地、糾紛地和閑置土地。
新規定對“凈地”作了明確界定,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權屬清楚,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也就是說不是地上附著物、建(構)筑拆得干干凈凈才是“凈地”,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屬于“凈地”。
同時,我省鼓勵探索通過政府采購等多種方式,對擬出讓土地實施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照明、通信、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向市場投放產權清晰、配套完善的“熟地”,以促使項目及時落地,防止土地閑置。
根據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實行“招拍掛”制度,政府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時,在不排斥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據招商引資、產業布局、建設規劃等要求設置前置條件。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將土地出讓給某一特定人,違規設置排他性前置條件,結果“招拍掛”成為虛設。
新規定堵住了這一漏洞,明確要求設置供應前置條件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商請提出供應前置條件的部門,書面明確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依據、理由或必要性,同時明確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法處理方式等。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簽署供地文件時,將提出前置條件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文件作為附件一并收入。
針對當前土地出讓過程中地價確定、合同監管、用途變更等易發高發腐敗問題,新規定制定了嚴格明確的政策,壓縮不法人員的違規操作空間。例如,新規定規范了出讓后的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變更行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成交后,不符合法定調整條件的,不得改變空間范圍、土地用途、容積率及與容積率有關的規劃條件;工業用地申請變更為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的,除原出讓合同(合同簽訂日期在2008年以前)明確約定可以按照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補辦用地手續的,一律應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公開出讓。(記者 李運海)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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