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定出租房屋不登記信息將被計入信用記錄
摘要: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新華社南京12月8日電(記者鄧華寧)江蘇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明確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未按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該管理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申報登記信息的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稱)、居民身份證號碼(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工作單位(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產權信息、租期、使用性質、建筑面積、居住人員信息等住房情況。
房東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申報登記信息呢?規定中列舉五種渠道:(一)通過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自主申報;(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三)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出租住房的,可以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申報;(四)通過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轉報;(五)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轉報。已經在住建部門登記備案的,由住建部門將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出租人不再申報登記信息。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此外,管理規定還提出,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的安全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登記有關信息,落實治安責任。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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