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釋義(九)
摘要: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不得與被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不得損害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利益。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釋義】
本條是對公路建設中應當實行的三種制度規定。
本條的含義如下:
一、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簡稱“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含義是指由負責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為了提高投資效益,逐步建立起投資責任的約束機制,在實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度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切實履行好以下八項具體職權:
1.負責籌措建設資金;
2.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
3.審核、上報年度投資計劃并落實年度資金;
4.提出項目開工報告;
5.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6.負責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7.審定償還債務計劃和生產經營方針,并負責按時償還債務;
8.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招標投標制度是指為某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公布的條件,挑選承擔可行性研究、方案論證、科學試驗或勘察、施工等任務的單位而實行的一種制度,它是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及商品競爭規律來管理工程建設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入建設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爭,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項目的隸屬關系,分別由交通運輸部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招投標工作的領導;凡列入國家和地方公路建設計劃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除利用外資的項目需通過國際招標及個別不宜招標的項目外,都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與公路工程規模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此外,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管理,1996年7月2日交通運輸部又頒布了《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其中專設一章,對招投標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規范。
因此,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在投標者自愿的前提下,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社會信譽為條件,選擇承擔公路建設有關任務的單位。
三、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工程監理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具有監理資質的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工程建設合同、勘察設計、施工過程進行管理、檢查、督促的一種制度。
為了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管理,控制工程的工期和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完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交通運輸部于1992年5月16日發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在該辦法中,施工監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或指定,對施工的工程合同、質量、工期、造價等進行全面的監督與管理。此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還對監理組織、監理工程師在計劃管理、質量控制、計量與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職責、政府監督和糾紛處理都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分別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釋義】
本條是對公路建設單位以及承擔公路建設項目有關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的規定。
一、公路建設單位選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時,應當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進行,且被選擇的上述單位應當具有相當的資格。
公路建設工程投資大、建設周期長、技術含量高。這些特點要求公路建設單位在選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時,應當選擇技術力量強、專業配備齊全、具有與該項工程相應級別的單位。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因建設質量差、返修率高、工程設計不合理等造成的巨大浪費,從而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資金,提高投資效益。
二、公路建設單位在選定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分別與上述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
1.公路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后,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遵守國家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要求。
2.公路工程建設的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招投標文件的規定簽訂合同,并嚴格履行。關于雙方的權利義務,《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公路工程承發包合同,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批準的文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及造價管理規定以及批準的工程概算,必須按合理工期確定合同工期;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規定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機械設備必須按時到位;承包單位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建設單位批準,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通過資信登記的單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過總包合同價款的30%,對重要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包。
3.公路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當與施工合同中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相一致。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不得與被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不得損害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利益。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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