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香港法院有關司法復核案判決發表談話
摘要: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新華社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11月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復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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