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摘要:本案中,借款人耿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被告趙某作為該借款的擔保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因借條中并未注明保證方式,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趙某償還3萬元,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報訊 (通訊員 李征光)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借款人耿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院依法判處擔保人趙某償還張某3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耿某向張某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2018年7月15日還款,由趙某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耿某、趙某均未還款,因耿某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某遂起訴趙某要求償還借款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予受理。本案中,借款人耿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被告趙某作為該借款的擔保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因借條中并未注明保證方式,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趙某償還3萬元,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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