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違法超載該如何根治?
摘要:處罰力度明顯不足 執法力量捉襟見肘 這些年來,橋梁垮塌事件屢屢發生,令人痛心。由于過路費、油費和其他成本過高,貨運司機普遍超載,并且選擇夜間行駛,路政執法人員不可能全天候、全覆蓋執法,貨運司機逃避執法的概率比較大。
原標題:貨車違法超載該如何根治?專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超載久治不愈病灶在哪兒
● 違法超限超載不僅嚴重破壞公路和橋梁設施,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還危及公共安全,嚴重擾亂運輸市場秩序
● 超載背后的主要原因是:路政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置過程中缺乏強制手段;檢查超載不能全覆蓋;違法成本太低;處罰尺度不統一,立法仍待完善
● 建議提高違法成本,比如達到一定的超載限度后,對違法司機終身禁駕,對違法運輸企業直接吊銷營業執照。同時,應成立綜合執法局,將多部門的行政執法統一起來,采取垂直管理的模式,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林銀婷
10月10日18時10分許,江蘇省無錫市312國道K135處、錫港路上跨橋發生橋面側翻事故。據了解,橋下共有3輛小汽車(其中1輛系停放車輛,無人)被壓,側翻橋面上共有5輛車(其中3輛小汽車、2輛卡車),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據事故救援指揮部發布的信息,交通運輸部專家組已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調查,無錫市也已成立事故調查組。目前,經初步分析,此次上跨橋側翻事故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
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局長吳德金于8月份在解讀《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時說,“違法超限超載被稱為公路第一殺手”。據測算,如果行駛公路的車輛超限超載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壽命將縮短約80%。截至2016年,載重貨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載運輸引起的。
違法超限超載不僅嚴重破壞公路和橋梁設施,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更危及公共安全,嚴重擾亂運輸市場秩序。
超限超載禁而不絕
致橋坍塌屢見不鮮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因超限超載引發橋梁坍塌的事故時有發生。
2004年6月10日早晨7時許,遼寧省盤錦市境內田莊臺大橋突然發生垮塌。大橋從中間斷裂27米。事發前,大連順達運輸公司一輛自重30噸的大貨掛車,載著80噸的水泥,在嚴重超載情況下通過這座橋(其于2000年7月被確定通行車輛限重15噸、限速20公里/時),重載沖擊力使大橋第九孔懸臂端預應力結構瞬間脆性斷裂,致使橋板坍塌,通過這座橋的一輛農用車落水,車上2人逃生。
2004年8月14日凌晨1時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伍杭鎮運河上的一座橋被一輛滿載石塊的黃砂車壓塌,造成水路、公路全部癱瘓,大卡車也墜入3米深的運河里。肇事后的大卡車隨橋身墜入3米深的運河,所幸車內兩名駕駛員沒有受傷。據了解,這座橋于20世紀80年代建造,本身就有“禁止超重車輛通過”的標志。為保險起見,當地還在橋的兩側放置了兩塊水泥墩以阻攔大車通過。而將這座橋壓塌的黃砂車是趁半夜無人時悄悄將水泥墩子移開后欲僥幸通過,沒想到造成車橋皆毀。
2009年8月8日早上6時30分左右,一輛超載大型運煤車在途經廣東省陽山縣S347線青蓮公路橋時,突然將這座橋路面壓塌數平方米,造成大橋第二跨的一個拱肋壓斷,卡車卡在大橋上無法動彈。
2009年12月26日凌晨2時許,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麗新路復新橋因超載車輛導致坍塌。據了解,牌號為蘇B66615工程車輛從吳橋某處拆遷工地運載建筑垃圾,經麗新路前往青石西路過程中,行駛至復新橋中央,導致復新橋拱型橋梁發生垮塌,事故發生后車上兩人被救出。此車運載的建筑垃圾達20噸,屬于超載。
2010年6月8日20時30分許,吉林省道302超長公路194公里+100米處的錦江大橋突然垮塌,一輛自重18噸、載有建筑沙料、車號為吉H1A082的拖掛車,由北向南行駛,在通過省道302線194K+100米處錦江橋時,橋體發生垮塌,連同橋面墜入錦江。垮塌后,對開方向,車號為吉F4T877的出租車在行駛過程中墜入橋下,貨車與出租車共7人,6人受傷。經了解,此橋當時為正在改建項目,已于2009年在其下游600米處開工建設新橋。改建期間,橋兩側設置了8塊警示標志和公告,標明限重通行,客車通行時旅客必須徒步通過橋后再上車的警示,而超載貨車載重126噸,嚴重超載超限。
2011年5月29日凌晨3時30分,吉林省長春市伊通河上一座大橋的橋面發生塌陷,事發時一輛正在駛過的貨車墜入河中,致使車上2人不同程度受傷。發生塌陷的榮光大橋建于1989年,后在1995年擴建。出事的位置正是1995年擴建后的輔橋,橋梁荷載噸位為15噸,橋面塌陷的面積約有70平方米(長約14米、寬約5米),貨車陷在橋下的淤泥中,河水并不是很深,車頭嚴重變形,拉載的鋼管散落一地。
2011年7月19日零時40分,一輛嚴重超載的6軸貨車(車長14米、寬2.5米、高2.2米),通過北京市懷柔區寶山寺白河橋,當駛過此橋的第一孔橋洞時,此橋發生坍塌,隨后4孔橋洞全部坍塌。垮塌的大橋呈W形波浪狀。寶山寺白河橋始建于1987年,2006年上部結構加固,經檢測為二類橋梁,設計荷載為汽車─20級(6軸貨車車貨總重不超過55噸)。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00年第2號令),貨車車貨總重超過46噸不允許擅自上路。而此車已經超過160噸,屬于嚴重超載非法上路。
2012年8月24日5時30分左右,哈爾濱機場高速由江南往江北方向,即將進入陽明灘大橋主橋的最后一段被4輛重載貨車壓塌,4輛貨車沖下橋體,造成3人死亡5人受傷。事發時,停在塌橋中段的有3輛大掛車,每輛保守估計載重120噸到150噸之間,另外還有一輛距離較遠的,損壞程度較輕,約為30噸。而在設計上,此段橋梁的載重能力為單向50噸,也就是說,單個車道一次通過一輛載重50噸的貨車。3車停靠,出現將近500噸重量,相當于超出橋梁承載能力近8倍。
2013年2月10日4時許,一輛運輸大型鑄件的貨車在運行至甘肅省道304線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水套西橋時,因車輛超載運輸導致水套西橋橋面發生坍塌,貨車車廂墜入橋下,司機駕駛車頭逃逸。當時,此車涉嫌超限運輸,車輛載重預計超100噸。而此橋梁屬二類橋,承重在55噸以下,貨車超載運輸是導致橋面坍塌的主要原因。
2015年6月19日3時許,粵贛高速公路河源段城南出口匝道橋發生斷裂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傷。據了解,此橋設計承載為橋梁20級,其具體指標為,一輛載重55噸的車輛在橋面通行時,前后各允許一輛20噸的車輛通行,3車間距須大于10米。而事故車輛運載貨廂的長寬高尺寸,加上傾瀉在橋面的瓷土計算,每輛貨車運載的瓷土達60多立方米,保守估計瓷土的密度在1.3左右,因此每輛貨車運載的瓷土重量達100噸左右。事故現場先后有4輛大貨車掉落,因4輛大貨車嚴重超載,導致橋梁結構嚴重偏壓,最終造成橋梁傾覆垮塌。
2018年3月8日13時許,一輛半掛牽引車途經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北龍港街道文華路迎春橋時,因超載導致橋面塌陷。
處罰力度明顯不足
執法力量捉襟見肘
這些年來,橋梁垮塌事件屢屢發生,令人痛心。然而,頻頻敲響的警鐘卻未能阻止一些司機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冒險上路過橋通行。這背后究竟隱藏著哪些問題呢?
對此,為公路管理系統服務多年的瀛和律師機構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建筑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主任林仁聰深有感觸。他經常聽到路政執法人員訴苦:“在執法中時常遇到違法者不配合的情形,而執法人員又沒有相應的強制手段和法律授權。”
林仁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公路、橋梁、市政道路以及穿越城市的公路養護是有分工的。按照現有的體制和分工,很多部門和系統都有執法隊伍,但沒有統一的綜合的行政執法局。按照產權劃分,公路橋梁的管養有交通局管養的,也有公路管理局管養的。對應執法,交通局和公路管理局各有運政和路政執法隊伍。高速公路則由高速公路管理局管養,也有路政執法隊伍。但是運政和路政執法人員不是警察,沒有警察的權力。市政道路和橋梁則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維護,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也負有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職責。
“多頭執法,條塊分割,往往會出現重復執法、利益沖突和相互協調不足等問題。”林仁聰直言。
林仁聰總結道,超載背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路政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置過程中缺乏強制手段。其實,行政執法在必要的時候應該有一定的強制手段,因為許多違法貨主和司機往往會不配合執法,甚至抗拒檢查、拒絕卸載。但目前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并沒有給予路政執法部門這樣的權力,這也是行政執法普遍面臨的難題。而要解決這個難題,就需要警察參與,因此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出臺了聯合執法的文件,但治超是路政職責之內的工作,而不是交警的日常工作,交警也沒有專職的治超人員,聯合執法遠不能滿足日常治超的需要,沒有形成有效覆蓋。
二是檢查超載不能全覆蓋。公路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管理、養護的公路里程都很長,面對貨車普遍超載的現狀,目前的執法力量捉襟見肘,疲于應付。一旦出了問題,路政執法人員面臨被追責的極大風險,而現實的困境又無法破解。
三是違法成本太低。由于過路費、油費和其他成本過高,貨運司機普遍超載,并且選擇夜間行駛,路政執法人員不可能全天候、全覆蓋執法,貨運司機逃避執法的概率比較大。違法的人多了,也給執法帶來更大的難度。
四是處罰尺度不統一,立法仍待完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鄭寧則認為,現行法律對于超載的處罰力度明顯不足。在巨大利潤的驅使下,很多貨運司機鋌而走險,超載成為普遍現象。
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統一執法提升水平
那么,對于超載問題應該如何根治?
在林仁聰看來,首先,要提高違法成本,比如達到一定的超載限度,應對違法司機終身禁駕,對違法運輸企業直接吊銷營業執照。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即使沒有造成重大事故,也應參照治理醉駕一樣,讓責任人入刑。違法成本大了,執法成本才能降下來。其次,應該成立綜合執法局,將多部門的行政執法統一起來,采取垂直管理的模式,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同時有利于提高執法隊伍素質,提升執法水平。
鄭寧認為,一方面,應采取技術手段,嚴格執法,精準執法,不放過一起超載行為;另一方面,應修改相關立法,加大對超載的法律責任。此外,要加強對整個非法利益鏈條的治理,從源頭解決超載問題,加大對相關主體的處罰力度,使違法成本大于收益。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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