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為80歲以上老人發津貼 8月底發放到位
摘要:方案要求,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分類發放,切實做到高齡津貼不漏發、不超發、不錯發、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絕以高齡津貼申請、認證審核、發放等名義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屬巧立收費項目等違規行為發生。
本報訊(記者 張新理 通訊員 馮洋洋)辦理民生實事,關愛高齡老人。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駐馬店市高齡老人津貼實施方案》,對我市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凡具有我市戶籍(新蔡縣除外)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老人,都可領高齡津貼。
補貼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80~89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50元高齡津貼,90~99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高齡津貼,百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300元高齡津貼。
高齡老人津貼須經申請、審批后發放。據市民政局初步統計,我市為80歲以上老人發津貼涉及16萬多名高齡老人。符合條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請高齡老人津貼。可在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前1個月起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委)提出申請,行動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親屬代理申請,敬老院特困供養對象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員代為申請。行動不便或有特殊情況的老人由社區(村委)工作人員預約上門辦理。
申請材料經社區(村委)受理核實、街道(鄉鎮)審核上報后,由縣區民政局審批發放。
變更和終止辦理程序。80周歲以上老人在年滿90周歲和100周歲前一個月,可向其戶籍所在社區(村委)提出變更發放津貼標準,由社區(村委)受理核實、街道(鄉鎮)審核后,報縣區民政局審批。
享受津貼的老人戶籍遷出本轄區的次月或離開最后居住地后無法聯系之日起滿一月的停止發放津貼。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遷入本轄區或確認返回,可以重新申請高齡老人津貼,從重新申請核準的次月起發放津貼。
享受津貼的高齡老人去世后,近親屬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老人去世情況告知社區(村委),社區(村委)也可自行調查核實后,上報街道(鄉鎮)。街道(鄉鎮)報縣區民政局后,縣區民政局從批準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
實行屬地化管理按人逐月發放。
方案規定,高齡津貼的發放以年齡、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管理,按人逐月發放。各縣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社保及其他民政資金的社會化發放方法,以最大限度方便服務老年人為原則,整合老年人銀行賬號信息,協調金融機構,統一為80周歲以上老年人辦理銀行賬戶,采取一人一卡,打卡發放。因特殊原因不便于開戶領取津貼的老人,可由社區(村委)工作人員上門辦理手續后,領取現金。
方案公布后,年滿80周歲以上老人從批準當月起計發,補發最早自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跨年度不再補發。方案要求,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分類發放,切實做到高齡津貼不漏發、不超發、不錯發、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絕以高齡津貼申請、認證審核、發放等名義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屬巧立收費項目等違規行為發生。
高齡老人津貼應全額用于高齡老人本人,贍養人及其他人員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虛報高齡老人的人數,不得瞞報或遲報去世老人情況,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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