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逃票會導致哪些法律后果?
摘要:因此,高鐵逃票行為不僅侵害鐵路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而且也會對個人信用造成嚴重影響,逃票旅客將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面對禁乘高鐵180天的處罰。高鐵逃票,究其原因,是部分旅客對逃票行為缺乏合理認知,對違法成本沒有正確預估,認為逃票只是貪圖小利、蹭蹭福利的“小惡”。
近期,高鐵逃票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甚至有人還在網上發布了“逃票攻略”。逃票是道德缺失還是觸犯了法律的底線?逃票行為會導致哪些后果呢?
逃票需承擔違約責任
7月4日,陜西漢中站高鐵出站口一名女子欲硬闖閘機,民警詢問并調查,發現她曾有數次“買短乘長”行為,且在民警執法期間大吵大鬧,最終該女子被要求補交之前票款,并處以行政拘留5日,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旅客乘坐高鐵出行,鐵路運輸企業保障旅客安全、準點到達,旅客則需要購買車票,持票上車,這是規范雙方權利義務的鐵路運輸合同應有之義,而旅客車票即是該合同的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并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也規定,“對無票乘車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并應編制客運記錄交縣、市所在地車站或三等以上車站處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時應交到站處理)。車站對列車移交或本站發現的上述人員應追補應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續費。”
逃票旅客采取持無效車票、站臺票上車、“買短乘長”、買進站出站兩頭票等方式,以未付價款,或者付出低于實際乘坐里程對應價款的方式乘坐鐵路運輸交通工具,其已實際享受了鐵路運輸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鐵路運輸合同關系,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為,應構成違約。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現實中,一經發現逃票旅客,工作人員將要求其補齊票款并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正是要求逃票者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的行為。仍拒不交付票款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終止合同,拒絕運送并責令其下車。
最高面臨10日行政拘留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火車或車站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禁止實施擾亂車站、列車正常秩序等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違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高鐵逃票行為不僅違反合同義務,需要承擔民事違約責任,如果存在多次逃票、拒不補票、在車站大吵大鬧、尋釁滋事等嚴重侵害鐵路運輸公共秩序的行為,還可能面臨最高十日行政拘留、最高2000元罰款的治安處罰。如果高鐵逃票數額較高、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刑法,構成刑事責任。
嚴重失信人半年禁乘高鐵
《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規定,對無票乘車且拒不補票的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并根據其行為輕重適用限制期限,最高可達180天。因此,高鐵逃票行為不僅侵害鐵路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而且也會對個人信用造成嚴重影響,逃票旅客將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面對禁乘高鐵180天的處罰。
高鐵逃票,究其原因,是部分旅客對逃票行為缺乏合理認知,對違法成本沒有正確預估,認為逃票只是貪圖小利、蹭蹭福利的“小惡”。殊不知,逃票看似事小,實則事大,其損害的不僅是鐵路運輸企業的經濟效益和運營環境,更破壞了鐵路運行的公共安全和良好秩序。逃票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國民素質的提高,更需要法律法規的健全普及、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監管部門的全面監督,需要社會公眾的同心同德,共同抵制。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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