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設立“企業寧靜日” 每月這個時間段不得進入企業隨意檢查
摘要: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關于設立“企業寧靜日”的規定》的通知,決定在全市設立“企業寧靜日”,時間定為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
駐馬店網訊 (記者 董凡 實習生 袁壽秋)有事即辦,無事不擾,堅決制止對企業一切不必要的檢查、督查和考核,讓企業心無旁騖抓好生產經營,為企業做大做強做優、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并提供有力支撐。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關于設立“企業寧靜日”的規定》的通知,決定在全市設立“企業寧靜日”,時間定為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
規定所稱企業范圍,是指在我市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具體包括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建筑、房地產企業。
根據規定,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為我市“企業寧靜日”。在此期間,除黨中央國務院及其部門、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門、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執法檢查;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藥安全、特種設備等事件,需要進行緊急執法專項檢查的;對周邊居民生活或其他企業生產造成不良影響經投訴、舉報,情節嚴重,必須進行實地核查處理的案件等檢查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到企業開展檢查活動。
推行有條件的“首違不罰”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禁止濫用職權、越權執法、亂用行政強制措施等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開”原則,在法定期限內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實行入企檢查審批備案制度。檢查前,實施檢查的部門須填寫《駐馬店市涉企執法檢查通知書》。檢查活動在企業寧靜日之外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在企業寧靜日之內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報請本級黨委或政府分管領導批準。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兩人以上并主動出示《通知書》和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通知書》和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通知書》所列內容進行檢查,不得擅自擴大檢查范圍、延長檢查時間。 檢查結束后,實施檢查的部門應在被檢查企業現場填寫《駐馬店市涉企執法檢查備案表》,并在2個工作日內持《通知書》和《備案表》到市服務企業辦進行備案。
規定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項目進行檢查,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行政執法部門不同科室在同一時段對同一企業分別檢查的,應合并進行;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在同一時段對同一企業進行檢查的,提倡商定牽頭部門聯合進行;對已安裝在線監測設施且監測全面、正常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到企業檢查。
嚴禁各部門以日常調研指導工作等名義進入企業變相開展執法檢查。企業對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服務企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服務企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受理,對反映情況屬實、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程序及時移交有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并及時向企業反饋處理結果。市服務企業辦、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加強對涉企檢查進行明察暗訪,對違規入企進行調研檢查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在市級主要媒體公開曝光并對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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