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股權未托管銀行應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摘要:對于股權托管,銀保監會設置了過渡期,未托管的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按《辦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辦法》要求的,應在同一時間期限內完成整改;
銀保監會官網23日消息,銀保監會近日印發《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配套印發了《關于做好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對于股權托管,銀保監會設置了過渡期,未托管的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按《辦法》要求完成托管。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為充分發揮股權托管作用,規范銀行股權托管行為,提高銀行股權信息透明度與股權管理水平,銀保監會組織起草了《辦法》。
《通知》對商業銀行股權托管和股權確權工作明確了過渡期安排。對于股權托管,銀保監會設置了過渡期,未托管的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按《辦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辦法》要求的,應在同一時間期限內完成整改;對于股權確權,應當與股權托管工作同時進行,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權確權,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權的確權(因特殊原因無法確權的除外)。
《辦法》一是明確股權托管方式。《辦法》規定上市、在新三板掛牌的商業銀行股權托管應按照現有法律法規進行,非上市商業銀行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股權托管機構;二是規定股權托管基本業務框架。商業銀行應向托管機構完整、及時、準確地提供股東名冊及有關股權信息資料。托管機構應嚴格遵照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勤勉盡責地對股東名冊進行管理,保障商業銀行股權活動安全、高效、合規進行;三是強化監管部門職責。《辦法》設立專章明確監管部門職責,除了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進行處罰外,監管部門還將建立股權托管機構黑名單,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相關部門或政府機構共享黑名單信息。
上述負責人強調,商業銀行選擇的托管機構主要應滿足這些條件:一是能夠勤勉盡責為商業銀行管理好股東名冊;二是能夠為商業銀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務;三是托管收費能夠做到公開、透明、公允;四是能夠對商業銀行股權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并向監管部門報送商業銀行股權信息。(記者 陳瑩瑩)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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