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詳解民商事合同效力判斷問題
摘要:讓經濟運行更規范高效——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詳解民商事合同效力判斷問題
讓經濟運行更規范高效——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詳解民商事合同效力判斷問題
新華社哈爾濱7月4日電 題:讓經濟運行更規范高效——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詳解民商事合同效力判斷問題
新華社記者 王茜 梁書斌
在社會生活中,如果發生糾紛,對那些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如何判斷?對于這個司法實踐中有時難以把握的問題,在3日、4日于哈爾濱舉行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未生效合同是欠缺生效條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約定生效條件和法定生效條件兩種情形,這里主要說欠缺法定生效條件即未予批準的情形。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二是當事人負有報批義務。合同對報批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此時盡管整個合同未生效,但有關報批義務以及專門針對報批約定違約責任等條款獨立生效。三是不具有實質拘束力。合同未生效畢竟屬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別于生效合同,當事人不能直接請求履行合同或者承擔該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實踐中效力待定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欠缺行為能力或代理權、代表權的合同,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無權代理和無權代表行為。要區別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行為,合同主要是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無權處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而無權代理行為除構成表見代理外原則上屬于效力待定。另一方面,在無權處分中,義務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為。而在無權代理行為中行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行為。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從事了某一行為后,公司經常以其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法定代表人沒有代表權或者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此時關鍵要看蓋章的人在蓋章時是否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將重點放在公章的真偽問題上,迷失裁判方向。
問:合同無效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在確定合同無效后的返還責任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結合應予返還的財產性質,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責任,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益。當事人僅請求返還財產,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發生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等因素,合理確定增值或者貶值部分的返還責任;返還貨幣的,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利率標準。當事人在請求返還財產的同時還請求損害賠償的,此時返還財產原則上僅指返還原物或者本金,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再考慮前述的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受讓人行為與財產價值變化的關聯性以及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準確認定責任范圍。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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