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低收購價政策解讀
摘要:《預案》規定:“具體從事最低收購價收儲業務的各類企業,承擔企業收儲和管理主體責任,對其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銷售出庫以及出現風險造成的損失等負全部責任?!?/p>
一、2019年糧食收購政策
5月6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發《關于做好2019年夏季糧油收購工作的通知》(國糧電〔2019〕6號),明確今年繼續在河南等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即國家托市收購,并規定仍按照2018年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下發的《關于印發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國糧發〔2018〕99號,以下簡稱《預案》)執行,保持了政策的連貫性。同時,要求各地認真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統籌組織調度好收購工作,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發揮市場配置糧食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調動多元主體積極性,多措并舉組織好市場化收購。
二、關于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期
與2017年及以前年份不同,今年執行的《預案》對政策執行時間作了適當延后,縮短了最低收購價收購期,小麥調整為當年6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執行時間延后了11天;早秈稻調整為當年8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執行時間延后了16天;中晚秈稻調整為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政策執行時間延后了24天;粳稻調整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政策執行時間延后了22天。
新糧上市初期,市場較為活躍,多元主體入市收購積極,《預案》適當延后政策執行時間,可以為市場化收購騰出空間,有利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形成價格。雖然政策執行時間有所延后,但以小麥為例,政策執行期仍達4個月,在此期間農民可以自主選擇售糧時機,無須急于集中售糧。
三、關于最低收購價政策啟動和停止條件
今年執行的《預案》對政策啟動條件進行了細化。在政策執行區域和時間內,當糧食市場收購價格“持續3天”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價格、農業、農發行等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經中儲糧集團公司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后啟動《預案》。正式啟動收購的信息將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
此外,當市場收購價格回升到最低收購價水平以上時,啟動地區要及時停止《預案》實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各類企業積極開展市場化收購。
四、關于各品種最低收購價格
《預案》規定:“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三等標準品糧食的到庫價。”去年11月,國家有關部門公布了2019年小麥最低收購價為1.12元/斤,比2018年下調0.03元/斤;今年2月,國家有關部門公布了2019年早秈稻、中晚秈稻和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為1.20元/斤、1.26元/斤和1.30元/斤,保持2018年水平不變。下調最低收購價格,使其更加貼近市場水平,是推進糧食收儲制度改革、激活市場要素主體的重要舉措。
在具體收購過程中,各品種收購價格等信息將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布。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購價指的是到庫價,與糧食經紀人走村串戶的糧食收購價格不同,農民可綜合考慮搬運、運費等成本,自主決定到糧庫售糧還是賣給糧食經紀人。
五、關于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質量等級標準
與2017年及以前年份不同,今年執行的《預案》規定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小麥、稻谷應為當年生產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國家標準,即達到一等、二等、三等的糧食。往年最低收購價政策可以收的四等糧、五等糧今年最低收購價不再收了,而是由地方政府組織引導實行市場化收購。《預案》提高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質量等級,是貫徹農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向市場釋放好糧好價的政策信號,引導種糧農戶更加重視糧食質量。
六、關于糧食食品安全指標管控
《預案》對食品安全指標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食品安全指標的小麥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糧食省長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的要求組織收購處置。”根據《預案》要求,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食不能進入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范圍,這部分糧食將由地方政府組織收購處置,驗收發現已入庫的超標糧也將劃轉地方政府,按規定處置,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七、關于收儲定點
按照《預案》規定,為保證嚴格規范執行政策,進一步提高了參與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的庫點資質。委托收儲庫點必須在經營資格、信用記錄、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等方面具備必要的條件,比如需要具備必要的清理設備、機械通風設備、烘干設備、檢化驗設備(含必檢食品安全指標快檢設備)、計量稱重器具和人員,對農民出售少量糧食要有可移動式磅秤。同時,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年內在收儲及銷售出庫等方面無違規違紀行為,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預案》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按照“誰定點、誰監管、誰驗收、誰負責”責權對等的原則,對定點、收購、驗收、庫存管理、銷售出庫等環節的有關工作分工可進行細化,并對由此帶來的風險負責。《預案》還規定,確定收儲庫點的單位,對其確定的收儲庫點收儲最低收購價糧食的監管、驗收、庫存管理、銷售出庫以及出現的風險等負責。
八、關于地方政府和收儲企業的責任
地方政府的組織職能和屬地行政監管職責得到強化。《預案》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地方有關部門和中儲糧分公司開展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工作,協調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中央和地方企業收儲國家最低收購價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依法履行屬地行政監管職責,對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做好收購期間收購秩序維護和宣傳工作。要建立各級人民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常態化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最低收購價糧食管理和銷售出庫等問題,對各種違規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有關落實情況將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范圍。”
各類收儲企業收儲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得到夯實。《預案》規定:“具體從事最低收購價收儲業務的各類企業,承擔企業收儲和管理主體責任,對其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銷售出庫以及出現風險造成的損失等負全部責任。”
九、關于售糧款支付
《預案》明確要求收購資金直接支付給售糧者。以前年份資金可以預付給委托收儲庫點兌付售糧者,今年政策更加嚴格,明確了不再由收儲庫點代為支付糧款,而是由中儲糧直屬企業直接支付給售糧者。如果出現糧款欠付、克扣等情況,是違反《預案》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十、關于懲治違法違規行為
政策性收購過程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將更加嚴格。《預案》中細化了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責任分解、落實和追究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問責。對不嚴格執行最低收購質價標準、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拒收農民出售符合標準的糧食、拖欠農民售糧款、“克扣斤兩”“以陳頂新”“轉圈糧”、先收后轉、虛購增庫等各類坑農害農、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預案》規定,地方政府要牽頭建立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收購過程中矛盾協商解決機制,對違規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在所有收購庫點,都張貼有監督舉報電話,如售糧農民在收糧過程中遇到侵害權益的行為,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進行舉報。③3
(中儲糧駐馬店直屬庫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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