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馳利之星被監管部門依法處罰100萬元
摘要:據調查和委托鑒定意見,西安利之星公司銷售給女車主的轎車存在質量問題,雖然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仍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場監管部門依據...
新華社西安5月27日電(記者薛天)27日,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女奔馳車主維權事件”中汽車銷售企業涉嫌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結果。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有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兩項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合計100萬元罰款。
據了解,關于女車主購買的轎車發動機漏機油問題。據法定鑒定機構鑒定:1.該車發動機缸體右側因破損并漏油。該車發動機在裝配過程中將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遺落在發動機內,發動機高速運轉過程中,其第二缸連桿大頭撞擊該遺落的螺栓,使該螺栓擊破缸體。2.該車發動機無更換、維修歷史。3.該車發動機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監管部門表示,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據調查和委托鑒定意見,西安利之星公司銷售給女車主的轎車存在質量問題,雖然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仍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該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50萬元。
另據調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車過程中,隱瞞有關信息誤導消費者與陜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署墊款服務協議并支付服務費,從中獲取了收益。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違反了《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十二)項所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夸大、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禁止性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該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50萬元。
以上兩項處罰合計罰款100萬元,收繳國庫。
責任編輯:郭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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