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機關團體禁止建設接待功能場所和設施
摘要:《辦法》明確,機關、團體有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辦公用房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等五種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停止相關建設活動或者改正,對所涉樓堂館所予以收繳、拍賣或者責令限期騰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月5日,記者從省發展改革委獲悉,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河南省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全省各級機關、團體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
據介紹,樓堂館所是指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不包括技術業務用房項目。《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機關、團體禁止建設接待場所,有助于“將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該《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機關、團體有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未經批準建設辦公用房;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或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辦公用房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等五種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停止相關建設活動或者改正,對所涉樓堂館所予以收繳、拍賣或者責令限期騰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省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機關舉報。監督檢查機關應當通過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在政府網站設置舉報專欄等方式,接受單位和個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記者 欒姍)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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