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租房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摘要:租賃住房用地的基準地價可暫按現行商品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60%執行。新規提出,加快建立政府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房源核驗等對外服務,并可鏈接各類市場主體的租賃服務平臺,不斷豐富服務功能。
海南省住建廳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通知》,多渠道支持住房租賃經營,同時為防范以租代售行為,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新規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形成個人、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平臺公司等多主體參與的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格局。支持市場主體以共享經濟的理念和模式,推動售后空置房源進入租賃市場。鼓勵發展分時度假、在線租賃、房屋分享等各類共享型居住產品。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個人,利用共享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臺將空置房屋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滿足多元化的住宿需求。
在用地方面,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轉型建設租賃住房,在年度住房實施計劃中單列。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轉型建設租賃住房的,可按市場評估價差額補繳或退還出讓價款。租賃住房用地的基準地價可暫按現行商品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60%執行。產業園區內的產業用地可配套建設租賃住房等生活服務設施,其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轉讓。
新規提出,加快建立政府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房源核驗等對外服務,并可鏈接各類市場主體的租賃服務平臺,不斷豐富服務功能。各部門根據共享的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信息,依法依規提供居住證、子女入學、社保、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務。新政還規定出租住房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宜低于6平方米。
同時,為防范以租代售行為,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此外,為避免出現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租金貸”業務風險,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自行開辦“租金貸”等金融業務,金融機構開展“租金貸”業務時,應確保承租人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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