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第六十八條)
摘要: 第六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
第六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的特殊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定軍事監察工作具體規定進行立法授權。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全面從嚴治軍,推動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本條規定就是貫徹落實依法治軍的要求。
根據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因此,監察法作為全國人大通過的適用全國的法律,武裝力量也必須遵守執行。但是,武裝力量的監察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從實際出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條授權作為軍事立法機關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序起草軍事監察工作的具體規定,作為監察法的配套法規。軍事監察工作的具體規定,應當依據監察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結合軍事監察工作的特殊情況制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
釋義
本條是關于監察法的施行日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廢止日期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實現兩部法律在時間效力上的無縫銜接,避免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真空或者沖突。
法律的施行日期不同于法律的通過日期和公布日期,它是法律正式生效的唯一標志。比如,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明確規定:“本決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日是《決定》的施行日期,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改的內容此時生效。該法修改內容從通過公布到正式施行,中間大約有三個月的時間。
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法生效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法律的失效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制定、頒布了新的法律,原法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與新的法律相抵觸,而全部或部分自然失效;二是新的法律載明原法律失效或部分失效。三是對不合時宜的法律在清理之后公告失效。這些方式同樣適用于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于1997年5月9日正式發布實施,2010年6月25日修改,明確規定了我國監察機關的性質、工作原則、領導體制、管轄、職責、權限、監察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監察法通過后,監察機關性質、職能、監察對象、監察權限和程序等均發生重大調整。因此,在本法生效的同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已不具有實際作用,也就喪失了其法的效力,有必要宣布對其予以廢止。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轉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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