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貸款背債務 法院調解解糾紛
摘要: 本報訊 (記者 宋 玉)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審結一起因貸款引起的糾紛案件,被告楊某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前還清原告某銀行貸款50萬元及利息,第三人徐某自愿對
本報訊 (記者 宋 玉)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審結一起因貸款引起的糾紛案件,被告楊某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前還清原告某銀行貸款50萬元及利息,第三人徐某自愿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8年10月10日,某銀行以楊某逾期不償還貸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為由,將楊某訴至法院。楊某接到法院傳票后,怒氣沖沖趕到法院,質問承辦法官為何自己收到法院傳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50萬元。之后,楊某通過查詢發(fā)現有人偽造其簽名,雖然銀行賬目上顯示是楊某本人取款,但筆跡不同,并不是其本人簽字。原告了解到楊某的情況后,表示愿意配合,核實具體的取款人。很快,原告查到實際取款人是徐某,徐某也向楊某承認了銀行貸款實際是他取的。
原來,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楊某的朋友徐某請其吃飯,飯后徐某拜托楊某幫忙貸款5萬元。楊某當時心想5萬元不多,二人關系又不錯,而且徐某也有錢,遂隨其到銀行簽字、照相。因吃飯時喝了酒,其簽字最后到底怎么用的楊某表示并不清楚。事后,雙方再未提及此事。直到收到法院傳票,楊某才得知自己貸款50萬元,期限為36個月,從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貸款月利率為10.65‰,至今未還。
法院認為,貸款合同真實有效,楊某也開立了銀行賬戶,原告依約向被告楊某發(fā)放了貸款,已履行合同義務。本案被告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是有效貸款合同的相對人,雖未能有效管理、控制其賬戶,但是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考慮到徐某是實際用錢人,徐某也愿意代為還款,于是在法院的調解下,楊某追加徐某為第三人,徐某為楊某的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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