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
摘要: 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管理人讓渡管理責任、開展“通道”類業務的情形,證監會債券部24日發布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二),從四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
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管理人讓渡管理責任、開展“通道”類業務的情形,證監會債券部24日發布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二),從四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
監管問答指出,前期,債券部組織開展了資產證券化項目現場檢查,發現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內部控制不健全,風控意識淡薄,讓渡管理責任、開展“通道”類業務,形成風險事件并造成了不良影響。為維護市場秩序,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高質量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重申并明確。
第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嚴格按照《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切實履行管理人職責,依規獨立進行盡職調查和存續期管理。
第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應恪守獨立履責、勤勉盡責義務,不得將不符合其合規風控要求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以各種方式推薦給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也不得為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提供規避其合規、風控要求的“通道”服務。
第三,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務的,應當嚴格按照《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8〕22號)的要求規范開展業務,不得將法定職責予以外包,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聘請第三方而減輕或免除。
第四,對于證券經營機構未獨立審慎履行職責、讓渡管理責任、開展“通道”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行為以及規避合規風控要求、借外部“通道”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行為,監管部門將對相關機構和人員嚴肅查處。(記者 徐昭)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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