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焚燒秸稈的依據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因此,若發現有人焚燒秸稈,其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因焚燒秸稈造成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司法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肇事者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 (市禁燒辦宣)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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