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條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
摘要: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出將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一方面加強監管,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建立特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據介紹,《指導意見》所指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特別指出,經金融委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時適用本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金融委成員單位之間要切實加強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因相關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或履行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而造成重大金融風險,金融委辦公室按程序牽頭啟動監管問責。
如何評估和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劃定參評機構范圍,確定評估指標。其中,對參評機構范圍規定了資產占比和機構數量兩套可選標準;一級評估指標包括機構規模、關聯度、復雜性、可替代性、資產變現等。同時將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附加資本要求和杠桿率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根據行業發展特點,人民銀行還可會同相關部門視情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指出,《指導意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方法進行了合理界定,影響的金融機構數量較為有限。雖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滿足更為嚴格的資本、杠桿率等監管要求,因此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但從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所處地位來看,理應受到與其系統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監管。
同時,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將考慮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監管要求與過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內對金融機構造成沖擊。長遠看,《指導意見》有助于督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形成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的理性企業文化,有利于金融業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記者 歐陽潔)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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