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案落槌 投資公司被判賠1.2億余元
摘要: 新華社上海11月22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金融法院首案于日前落槌。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違約。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新華社上海11月22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金融法院首案于日前落槌。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違約。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弘高中太公司償還東方證券公司融資款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合計1.2億余元,并以出質的28961432股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根據庭審所查明的事實,2016年4月起,東方證券公司和弘高中太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若干補充協議,約定弘高中太公司向東方證券公司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961432股,從東方證券公司處融資人民幣1.1億元。上述合同簽訂后,相關股票已作質押登記,東方證券公司全額發放融資款。2018年1月5日,弘高中太公司在日終清算后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約定的最低比例,經通知后未進行提前購回且未采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此外,弘高中太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弘高中太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據此可行使提前購回權,弘高中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及延期利息等。弘高中太公司雖辯稱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并非出于主觀惡意,而系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他訴訟中被司法凍結所致,但該理由并不構成免除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定事由。
另外,雖然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系東方證券公司制訂的標準合同,但關于違約責任、律師費承擔等條款的約定意思表示明確,不存在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法定無效的情形,弘高中太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東方證券公司主張賠償的違約損失明顯超出實際損失。東方證券公司關于違約責任及律師費承擔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8月21日,全國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掛牌成立。其管轄范圍為,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證券、期貨、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糾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以上海市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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