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建設用地需在出讓1年內開工 4年內竣工
摘要: 新華社深圳10月18日電(記者王曉丹)今后5年內,深圳市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4年內竣工。這是記者從深圳市
新華社深圳10月18日電(記者王曉丹)今后5年內,深圳市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4年內竣工。這是記者從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17日印發執行的《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中了解到的。
辦法旨在加強土地供應批后監管,規范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選取“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兩個關鍵指標作為確定具體建設項目開工、竣工期限的依據。
辦法規定,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根據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來確定。非住房類建設項目地下室超過或等于3層的,其開工日期可以在相關規定基礎上再延長6個月,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辦法還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未按時開竣工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并對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認定的程序等進行了規定,規范了政府原因開竣工延期的處理。
辦法對竣工違約的違約金計收基數和計收比例進行了調整,計收基數由“土地出讓金”調整為“合同地價”,計收比例由“每半年5%”調整為“每3個月1.5%”;對逾期滿2年(含2年)的,可按照繳納基數的20%收取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相關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政府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調整后,竣工違約應支付的違約金大幅提高。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