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業務獲區別對待 助力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摘要: 中國證券報記者21日獲悉,信托公司《資管新規》過渡期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出臺,其中明確對通道業務區別對待,嚴控為委托人監管套利、違法違規提供便利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支持信托公司開展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
中國證券報記者21日獲悉,信托公司《資管新規》過渡期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出臺,其中明確對通道業務區別對待,嚴控為委托人監管套利、違法違規提供便利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支持信托公司開展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的意義更多在于明確監管對通道業務態度,給通道業務一定展業空間,有助于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事實上,銀行資金能否順利帶來表內外信用擴張、社會融資增速放緩問題能否得到解決,需在通道方面進行放松,才能使資金能夠順利流向實體經濟。
區別對待通道業務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指導意見已由有關部門出臺。
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指導意見明確,對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要區別對待,嚴把信托目的、信托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規性,嚴控為委托人監管套利、違法違規提供便利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支持信托公司開展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業內人士表示,事務管理類信托通常又被稱為通道業務。
指導意見明確,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不適用于《資管新規》。
在提到如何明確通道業務是否套利時,上述人士認為,這取決于該業務的信托目的、信托資產來源及用途是否存在監管套利和為違法違規提供便利的可能性,如果有這種情況,監管部門可能會要求提供材料補充說明。例如,具體到信托貸款業務方面,是否以套利為目的主要取決于銀行是否進行了正常的資本計量。
“事實上,此次指導意見下發主要是監管部門對其所關注的問題和各信托公司業務關注的要點進行了統一答復。”上述人士強調,在針對信托公司的《資管新規》執行細則出臺前,各公司在開展業務前普遍會向監管部門咨詢業務應如何比照《資管新規》和信托行業原有的“一法三規”執行。
有助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資管新規》指出,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今年,不少信托公司已暫停開展通道業務。業內人士認為,指導意見對通道業務定位進一步明確,實際上是對機構行為的一種糾偏。指導意見的意義更多在于表明了監管對通道業務的態度。
南方某信托公司研究員說,整體而言,指導意見對目前行業和市場情緒有一定緩釋作用。從宏觀角度來講,去杠桿思路沒有變。對行業來說,指導意見是利好,監管部門對通道業務表明態度,也給通道業務一定展業空間。
“指導意見不是對通道業務放寬,而是重申通道業務該如何合規開展。”資深信托研究員袁吉偉表示,事實上,指導意見的內核和精神與《資管新規》是一致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通道業務規模可能不會像上半年一樣下降得那么快,但整體增速還會有放緩趨勢。
袁吉偉說,指導意見的明確將有利于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銀行目前在投資非標資產時有一定困難,要借助于信托或其他方式。如銀信合作能在符合要求情況下合理開展,對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尤其是對非標融資方面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明明近期表示,盡管目前釋放寬信用信號,流動性處于合理充裕階段,銀行資金能否順利帶來表內外信用擴張、社會融資增速放緩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僅僅在資金源頭上進行寬松是不夠的,還需在通道方面進行放松,才能使資金能夠順利流向實體經濟。
對于信托公司而言,上述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表示,從短期看,信托公司進行銀信合作通道業務還有一定空間,但隨著銀行資管子公司成立,長期來看信托公司不能過度依賴通道業務。
通道業務需求長期來看是下降的,而且通道業務也非信托公司重點發展方向。”袁吉偉強調,信托公司未來還是要充分發揮優勢,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標進行轉型和創新發展。
期待配套細則落地
袁吉偉表示,現在通道業務基本上受托人不進行主動管理,如何在符合《資管新規》要求下開展通道業務,各機構還無法準確把握。
袁吉偉指出,監管機構和各信托公司在執行《資管新規》的過程中有個磨合過程,需在實踐中慢慢摸索,對新監管環境下的業務模式、合規要素等要有互相溝通的過程。
現在業內普遍期待《資管新規》針對信托公司的細則出臺。上述南方某信托公司研究員強調,目前指導意見只是針對《資管新規》過渡期的,而非針對信托公司的《資管新規》配套細則的。從內容上看,指導意見是一個大的框架,還需有細化、可操作性的規定。在從嚴監管背景下,信托公司開展業務也需穩定的可預期政策。(記者 郭夢迪 張凌之)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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