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剛懷孕被公司“炒魷魚” 當事人已走訴訟程序
摘要: 李雪走進鄭州市金水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張瞧文圖7月中旬,得到自己懷孕的喜訊,李雪(化名)的心里滿溢著幸福甜蜜,卻不想8月初,她就不能
李雪走進鄭州市金水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張瞧文圖
7月中旬,得到自己懷孕的喜訊,李雪(化名)的心里滿溢著幸福甜蜜,卻不想8月初,她就不能回自己熟悉的辦公室上班了。7月31日,用人單位深圳君銀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文簡稱君銀證券河南分公司)人事部經理找李雪談話,商量其懷孕后的工作問題,李雪提出想繼續(xù)正常上班,若公司要辭退她則需要支付一筆補償金。結果雙方最終未達成協(xié)議,人事部經理直接告訴李雪“明天的話不用過來上班了”。這個結果讓李雪大吃一驚,并表示不能接受……
獲悉懷孕半個月便被變相逼迫離職
8月7日一早,記者在鄭州市花園路國貿360廣場見到了李雪。“都是因為工作上的事兒,最近這一個星期我的心情糟透了,懷孕不到倆月,人卻瘦了8斤,吃不下也睡不安穩(wěn)……”提起自己的遭遇,26歲的李雪頓時紅了眼眶。
李雪告訴記者,自己今年3月通過招聘入職君銀證券河南分公司,4月份轉正,一直在公司從事人事工作。7月中旬,李雪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了,此后公司人事部負責人曾多次找其談話,表達關心。直到7月31日,事情出現(xiàn)了轉折。
“那天晨會的時候,大家正在喊口號,我突然想吐,便趕緊出了門去了趟衛(wèi)生間,人事部的胡經理再次找我談話。”李雪說,她意識到自己可能會遭上級領導的責難,便提前準備了錄音。
記者在李雪提供的錄音中聽到,李雪提出懷孕不是其計劃之內,即便有孕在身,身體狀況也可以接受,不想離職。她的訴求是正常上班,若后期確實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勝任工作時會自動離職,但若公司要辭退她的話則需要支付她3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而人事部的負責人則埋怨李雪隱瞞生育計劃,稱最多可以為其主張20天的補償金,并表示李雪的要求“不現(xiàn)實”。李雪則稱自己的要求并不過分,人事部負責人告訴她“明天的話不用過來上班了”。李雪提出,不讓她上班可以,公司需要開具辭退證明,卻遭拒。
兩人的對話中,人事部經理也問李雪:“一旦這件事被公司領導層知道了,采取相應的措施并不帶有補償金,你會怎么辦?”李雪答:“等事情發(fā)生了再說吧!”
8月1日,李雪照常去公司上班,卻發(fā)現(xiàn)門禁和員工打卡管理員的權限已被取消,而自己平時需要處理的工作也被轉交給了同事。8月4日,門禁指紋取消后,李雪連公司的大門都進不去了,公司的幾個內部交流群也紛紛將李雪踢出。“他們是使用這些手段,達到逼迫我離職的目的!”李雪說。
轉正后要求簽合同到最后總是不了了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合作關系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但李雪卻告訴記者,君銀證券河南分公司并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未按規(guī)定為其繳納社保。“我是從事人事工作的,知道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轉正后我曾要求過至少兩次要簽合同,最終都不了了之。”李雪稱,而最令記者感到意外的是,李雪的工資發(fā)放竟是通過個人賬戶轉賬,而非公司開戶行及賬號發(fā)放的。李雪告訴記者,轉賬工資給她的人,是公司的三位負責人之一,但并非企業(yè)法人。
8月7日上午9時,記者與李雪來到君銀證券河南分公司。接待前臺一位當值的女工作人員見到李雪便與其寒暄了一番。李雪指紋已打不開公司門禁,記者與其只得跟隨一位上班的員工進入公司。
9時25分,人事部胡經理接待了記者和李雪。胡經理承認李雪是今年3月由他招聘入職,且是公司的正式員工。“現(xiàn)在工作的難度挺大的,壓力也挺大的。日常的工作表現(xiàn)也確實和之前的落差比較大。”胡經理說。“您的意思是小李現(xiàn)在并不能勝任這份工作,是嗎?”記者問。胡經理卻并沒有直面回答這一問題。
“咱們現(xiàn)在的處理意見是不是讓李雪自動離職,咱們可以給她補20天的工資,是嗎?”記者問。“現(xiàn)在不好說。”胡經理答。對于李雪是走是留,胡經理表示他目前已拿不出處理意見,稱人事部已無法處理此事。
“4月份轉正后,為何公司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呢?”記者問。胡經理解釋稱:“君銀總公司一直在做工商(登記)的名稱變更,河南分公司所有的工商材料都被總部收回了。即便我們跟她簽訂勞動合同,章也是蓋不了的。”社保的五險一金為何沒交,胡經理稱他不清楚。
多搜集證據可走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
上午10時許,記者陪同李雪來到鄭州市金水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李雪向相關工作人員咨詢了申請仲裁所需的材料和人事爭議處理的流程。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李雪,她首先需要搜集能證明她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其次若有其他主張,則需要舉證能支持其訴求的證據材料。
根據記者了解,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金水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在金水勞動仲裁設立有法律援助點,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的李曼雯律師現(xiàn)場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她告訴記者,“對李雪來說,她能夠正常工作的環(huán)境已不存在了,事實上是遭遇了‘被離職’。出于對女性工作者的保護考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公司不能隨意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李曼雯表示,書面勞動合同、社保單、公司對公賬戶給個人發(fā)放的工資記錄、帶公司公章的能證明員工身份的證據,員工可以走勞動仲裁程序。如果缺少直接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以證明勞動關系及其他訴求的,依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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