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誠信的“老賴”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學校
摘要:原標題:失去誠信的“老賴”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學校教育高消費不是“老賴”的“菜”核心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
教育高消費不是“老賴”的“菜”
核心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轄區內所有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7月9日澎湃新聞網)
禁讀高收費學校應常態化
在全國各地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進入攻堅關鍵期的當下,全面擠壓“老賴”的生活和經營空間,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已經成為對“老賴”失信懲戒的標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向相關學校發出的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司法建議,不只是對“老賴”家庭產生了新的震懾,還引發了網友一致叫好,更有不少網友提出應在全國全面推廣。當然,有必要明確的是,這里所說的高收費學校應當僅指高收費私立學校、貴族學校,公立學校并不在限制之列。
限制“老賴”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學校,乍一看是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受到了影響,但從本質上說,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就意味著要支付比一般公立學校多得多的學習開支,這部分開支并非必要的消費開支,屬于應當限制消費的范疇。如果“老賴”選擇讓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申請執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容忍的。
正是基于這些考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早就對此作出了規定,201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可見,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相關學校限制“老賴”子女就讀的建議并無不妥。
從形式上說,向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這些學校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即學校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這樣一來,學校就具有協助執行的法律義務。從可操作性來看,要求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載明相關內容并不難,難就難在學校怎么審查學生家長是不是老賴。這就有必要讓法院和學校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共享,由法院向學校提供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再由學校對照此名單審查是否存在應當限制就讀的情形。
跟帖
有利于誠信建設
“老賴”是對欠債不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失信被執行的一種稱謂,這些人既嚴重侵犯了債權人的權利,也對社會誠信構成巨大傷害,更損害了司法威嚴。對于這種行為,法院執行部門可謂費盡苦心,對“老賴”圍追堵截,嚴防死守。從國家層面,最高法出臺了很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在很多地方,法院也采取了很多積極措施,最大限度地擠壓“老賴”的生存空間。比如,對“老賴”實施通信限制,制定“老賴”彩鈴等等,這些舉措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著執行力度,對“老賴”起到了一定的倒逼和震懾作用。
然而,仍然有一些“老賴”心存僥幸,對這些限制措施不以為然,千方百計與法院對抗,對于這種行為,有必要采取更加實際的措施,提升“老賴”的違法成本。這種司法建議就是這樣一種舉措,這種舉措不僅可以提升司法執行的威力,而且對“老賴”也是一種深度施壓,除了法律意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也具有很強的教育價值。這種舉措,不僅是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罰,而且是對社會誠信的維護,更是對相關學生的一種教育,可以促使他們增強法制意識,強化誠信理念,自覺遵守法規,注重誠信,這無疑是一種積極的社會建設。
因此,法院建議學校對“老賴”子女入學進行限制,既符合法規規定,也具有很強的現實倒逼作用,值得嘗試。(江西 朱丹)
不存在“連坐”問題
這份司法建議書一經網絡曝光,就引發了網友的強烈關注與質疑,一方面,一些自媒體有意或無心地以諸如“父母欠債,子女遭殃”等作為轉載新聞的標題;另一方面,部分網友根本沒有認真看完新聞,受到標題黨的影響,迫不及待地冠之以“連坐”“剝奪教育權利”等等罪名加以質疑和批評。結果,本來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就以訛傳訛,招致諸多誤會與誤解。
根據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法院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是不允許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而作為當地乃至全國有名的衡水一中,正屬于高收費私立學校之列,所以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老賴”子女就讀的。當地法院向作為私立學校的衡水一中發出司法建議書,只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要求該校不能招收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入讀,但這類學生可以轉入當地的公辦學校繼續就讀,所以并不存在剝奪他們受教育權利的說法,自然更不存在所謂“連坐”的問題。
面對這份司法建議書,也出現了一個比較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當一些不明就里,也并未看全建議書內容的網友在質疑的時候,那些明白法律規定,同時也充分了解建議書內容的絕大多數網友都對法院的做法給予了支持。說到底,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為其子女入學支付高昂學費,初衷在于敦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非限制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正當權利,在家長失信的情況下,孩子可能面臨入學不被錄取或勒令退學、轉學等被動局面,勢必給孩子身心造成影響。所以還是建議“老賴”們好自為之,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廣西 苑廣闊)
許 輝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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