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第三十七條)
摘要: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釋 義】本條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釋 義】
本條是關于問題線索處置程序和要求的規定。
處置反映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是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規定問題線索處置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有利于加強對問題線索處置各個環節的監督和制約,實現對問題線索的有效管控。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承辦部門收到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根據所掌握的情況認真分析研判,提出處置意見。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并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拖延和積壓。
二是處置的方式。主要有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種。暫存待查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時機、現有條件、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等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予以了結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線索處置方式。包括雖有職務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法律責任,已建議有關單位作出恰當處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況。
三是處置問題線索注意事項。在處置具體問題線索時,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不能只分析具體的線索和案件,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應當既研究分析被反映公職人員個人情況,還要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個體問題線索提出實事求是的處置意見。
四是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
五是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及時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定期對本部門的問題線索處置情況進行自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匯總、核對、檢查、抽查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本機關相關負責人報告。各部門還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轉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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