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被扣是否合理
摘要:□晚報記者 高琳琳本報訊 市民陳先生撥打本報新聞熱線反映,他在一家私立企業打工,因病辭職后才知道自己的工資和當時企業承諾的不符,而且企業還扣發了他一部分工資。陳先
□晚報記者 高琳琳
本報訊 市民陳先生撥打本報新聞熱線反映,他在一家私立企業打工,因病辭職后才知道自己的工資和當時企業承諾的不符,而且企業還扣發了他一部分工資。陳先生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對自己不公平。
陳先生說,幾個月前,他到那家私立企業應聘時,工作人員告訴他試用期一個月,月工資1700元,被聘用后工資為2000元左右。陳先生沒有多加考慮就直接上崗了。
“試用期過后,對方沒有明確說用不用我,但也沒讓我走。”陳先生告訴記者,他工作了一個多月,企業沒有給他發工資。他詢問工資的事,對方給的解釋是過后再發。
后來,陳先生因病辭職。他向單位索要工資時,才知道試用期是3個月,每月工資1400元。此外,對方還扣了他400元的押金。陳先生十分不解:自己正常辭職,對方為什么還要扣押金?
記者隨后聯系了陳先生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李先生。李先生稱,陳先生應聘時,工作人員就告訴他試用期3個月以及工資數額,但他因為身體原因一直不能勝任。單位為了照顧他,沒有在試用期間辭退他。現在他辭職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暫扣了他的部分工資,待交接完畢后再補發。
本報法律顧問劉建鋒稱,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劉建鋒說,如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如果陳先生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劉建鋒建議陳先生到驛城區勞動部門反映自己的情況,維護自己的權益。
(線索來自本報新聞熱線2830110)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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