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先予仲裁”法院不受理
摘要:最高法: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先予仲裁”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圖表:最高法: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先予仲裁” 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新華社發 邊紀紅 制圖
最高法: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先予仲裁”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圖表:最高法: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先予仲裁” 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新華社發 邊紀紅 制圖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1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作出批復指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據介紹,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問題,各地法院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亟待釋明。
最高法對此批復指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批復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二是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批復明確,前款規定情形中,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批復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時明確,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復。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