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冒用辦理低保遇難題
摘要: □晚報記者 高琳琳本報訊昨日,市民李紅向本報新聞熱線反映,今年街道在審計低保情況時,說她曾在鄭州一家單位上班,不符合申請低保的條件。李女士很不解,她從沒有去過鄭
□晚報記者 高琳琳
本報訊昨日,市民李紅向本報新聞熱線反映,今年街道在審計低保情況時,說她曾在鄭州一家單位上班,不符合申請低保的條件。李女士很不解,她從沒有去過鄭州,更不可能在鄭州上過班。
李紅告訴記者,她原來居住在市平等路,2005年從市二紙廠下崗后,驛城區(qū)人民街道為她辦理了低保。今年民政部門整合,說她不符合低保條件,不能再繼續(xù)享受低保待遇。
“我咨詢工作人員后才知道,民政部門審核時發(fā)現(xiàn)我在鄭州一家單位上班,還有個曾用名叫李學梅,在鄭州一家銀行有發(fā)放工資的記錄。因為有固定收入,所以不符合低保規(guī)定的條件。”李紅告訴記者,聽到工作人員的解釋,她很不解。
李紅稱,在眾人的幫助下,她的生活條件已經(jīng)有了改善,沒有低保也可以生活。但最讓她煩心的是自己的身份在外地被他人冒用,這樣會給自己造成無法估計的損失。
隨后,李紅來到轄區(qū)公安派出所查詢。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個人信息里,李紅并沒有曾用名,其身份證號碼也沒有和其他人重號。李紅十分苦惱,不知道該怎么為自己澄清。
本報法律顧問劉建鋒稱,李紅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被她人冒用,就法律責任來講,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之分。第三人冒用其身份,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另外,第三人的行為還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侵犯了李紅的姓名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李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起訴。
(線索來自本報新聞熱線2830110)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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