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構建工作的初探
摘要:領導干部談反洗錢(四)關于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構建工作的初探陽光財險駐馬店中心支公司 謝中宇201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領導干部談反洗錢(四)
關于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構建工作的初探
陽光財險駐馬店中心支公司 謝中宇
隨著國際經濟互通的深化和擴大,保險業已成為洗錢犯罪高發的領域之一,如何在嚴格遵守現有法律規范的同時,充分結合國內外經驗及自身公司實際,摸索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將《反洗錢法》落到實處,已成為保險領域乃至金融領域中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反洗錢的法律責任與保險公司面臨的困難
在現有法律規定下,我國《反洗錢法》針對未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行為采取對金融機構及機構負責人“雙行政處罰”的原則。如《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行為均將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再如第三十二條之處罰規定,對金融機構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或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等情況的,處以公司方面2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個人方面1萬元至50萬元不等或免職的行政處分。
但對保險公司方面,首先,其作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業機構,更要激勵約束機構確保相關制度在具體工作中的實際作用。其次,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中遵循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就共計17種可疑情況進行分析報送,不僅要建立確切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也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在實際工作中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最后,保險公司作為服務行業,如根據相關規定對客戶進行“二次訪問”或實地調查,無疑會加重客戶的不良消費體驗,導致客戶的反感與不滿,嚴重者可能影響主營業務,甚至帶來投訴后果,勢必會加重公司的經營成本。
二、保險公司開展反洗錢工作采取的對策
配備反洗錢專職人員。根據同業間的調查,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反洗錢專職工作人員多為1~2人,區縣級分支機構很少配備專職人員,鑒于保險公司人員普遍流動性較大,應該配備反洗錢專職人員,從而提升反洗錢工作的專業性。
注重內控制度的有效落實。保險公司在制定內控制度時應從機構特征出發,將自身業務特征進行細化。同時,關注反洗錢各成員的履職情況,通過約見高管談話、非現場監管等措施進行有效督促,以督促保險公司落實相關制度。
強化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受保險機構發展規模、地理位置因素等方面的影響,結合保險公司逐漸減少的現金結算業務,部分機構對反洗錢工作積極性不高,而反洗錢工作是保險公司義不容辭的法律義務,故要強化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確保反洗錢工作有序開展。
注重反洗錢監控報送的溝通聯系。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部門應該完善反洗錢報送系統,加強和監管機關的溝通并將監控系統納入綜合治理洗錢的法律網絡,形成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安全網,預防各類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
陽光財險駐馬店中心支公司將把反洗錢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為維護良好金融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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