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鹽業管理局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答記者問
摘要: 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 推進依法治鹽——市鹽業管理局副局長孫俊峰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答記者問近日,市鹽業管理局副局長孫俊峰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回
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 推進依法治鹽
——市鹽業管理局副局長孫俊峰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答記者問
近日,市鹽業管理局副局長孫俊峰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修改《食鹽專營辦法》的背景情況。
答:鹽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行業,食鹽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1996年5月,國務院頒布《食鹽專營辦法》,建立了以食鹽專營制度為核心的管理體制,對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3年,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原辦法作了專項修改,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鹽業體制改革工作,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9次會議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先后審議并原則通過鹽業體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提出,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我國自春秋管仲時期就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當時主要是因為鹽稅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支柱,而今天食鹽實行專營制度的意義,更在于確保食鹽質量安全、防治碘缺乏病、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
問: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食鹽專營辦法》的修訂旨在“堅持依法治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依法治鹽制度。此次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包括總則、食鹽生產、食鹽銷售、食鹽的儲備和應急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七章共三十六條內容,基本涵蓋食鹽專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食鹽專營辦法》的修訂為加強鹽業管理、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礎。二是堅持食鹽專營制度。《食鹽專營辦法》再次明確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這充分體現了方案關于“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精神,澄清了社會上關于國家取消食鹽專營的誤解。三是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制度。明確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和批發制度,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對“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四是建立生產和采購銷售記錄制度。《食鹽專營辦法》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時,對未建立生產和采購銷售記錄制度的情形加大了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甚至吊銷企業證書。五是建立食鹽市場價格日常監測制度。《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問: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依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問:將工業鹽、工業廢渣廢液制鹽等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依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問: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依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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