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第九條)
摘要: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 釋 義 】
本條是關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職責、組成人員以及和權力機關、上級監察委員會關系的規定。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在中央層面,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相應在地方層面,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同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接受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是整個國家監察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組成。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組成和人員產生方式,與國家監察委員會相同。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職期限。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規定與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一致,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隨本級人大換屆而換屆。每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行使職權至新的監察委員會主任產生為止。需要注意的是,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連選連任沒有限制性規定。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和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內容相同。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合署辦公,監察法規定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與上下級紀委之間的領導和被領導關系是相匹配的。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轉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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