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兌現招商政策被判返還1116萬
摘要:29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全省法院保護知識產權行政審判典型案例。2005年9月13日,安丘市人民政府與萊蕪正泰鋼鐵有限公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投資協議,由
29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全省法院保護知識產權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2005年9月13日,安丘市人民政府與萊蕪正泰鋼鐵有限公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投資協議,由乙方在安丘注冊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承建長安路兩側沿街商鋪和住宅的開發。其中,協議第四條約定,甲方同意給乙方提供以下優惠政策,用于道路建設補償:……2.免收土地契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3.營業稅(含教育附加費、城市調節基金)、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項目市政設施投資補助,并于乙方交納30日內返還乙方。
協議簽訂后,正泰公司注冊成立了濰坊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置業公司依約完成了長安路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并對長安路兩側沿街商鋪和住宅進行了投資開發,完成了相關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置業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4141406.92元、土地使用稅978759.43元、營業稅9711685.73元(含教育附加費272343.67元)、企業所得稅4526207.33元。置業公司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依據投資協議第四條第2、3項的約定向其返還相應稅款未果,提起本案訴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協議對稅收優惠的約定符合行政規范要求,應認定有效,其實際為營業稅、所得稅地方留成在置業公司交納后予以返還的問題,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約定的營業稅屬于地方性財政收入,在安丘市人民政府對其擁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情況下,應當全部返還。對于所得稅的返還,山東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分享比例為32%,故安丘市人民政府應按地方留成的32%返還置業公司。遂判決安丘市人民政府返還置業公司已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共計11160072.08元。
“招商引資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磅引擎,地方政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出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應當予以兌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山東省高院行政庭庭長黃明春說,本案中,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判決支持企業返還稅款的請求,貫徹了中央、省委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意見中所提出的嚴格兌現政策承諾、認真履行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的要求,表明了人民法院推動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維護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
今天公布的其他幾個典型案例分別是:賈某某訴寧津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新泰某公司訴新泰市鹽務局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案;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即墨市國土資源局、即墨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行政復議案;王某某訴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聊城市東昌府區侯營鎮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強制案;宋某某訴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房屋違法拆除行政賠償案;壽光某燃氣有限公司訴壽光市人民政府、濰坊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許經營協議案;新泰某公司訴新泰市鹽務局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案;程某某訴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行政獎勵案;張某某訴青島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案。(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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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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