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愈發精細精準
摘要: □本報記者劉子陽本報見習記者董凡超為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力度,深入推進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
□本報記者劉子陽本報見習記者董凡超
為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力度,深入推進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下稱未成年人救助意見)。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下稱最高檢刑檢廳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記者:請介紹一下未成年人救助意見的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最高檢刑檢廳負責人:當前司法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仍然較多,有些未成年人甚至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不僅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且不利于社會穩定和長遠發展。為解決涉案未成年人面臨的急迫困難,各地檢察機關依據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下稱中央六單位意見)以及最高檢出臺的《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下稱最高檢意見)《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下稱救助細則),積極開展對未成年人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但是,各地檢察機關開展的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根據檢察工作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進行明確的指導,以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文件的出臺,充分反映了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精細化發展和精準化幫扶的趨向。
最高檢先期部署開展了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專題調研活動,在此基礎上,起草完成文稿,先后征求了中央有關單位以及最高檢各相關內設機構、各省級院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此次發布的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涵蓋了當前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適當拓寬未成年受助人范圍
記者:未成年人救助意見關于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是如何規定的?應當如何準確把握?
最高檢刑檢廳負責人: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根據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需要,對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進行了明確規范和適當拓寬。
相較救助細則,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增加規定“心理遭受嚴重創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作為救助對象;將救助細則規定的“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調整為“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以提升對未成年人救助的及時性和實效性;增加規定“追索撫育費,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作為救助對象,以貼合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際。
不少地方提出,“撫養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也應規定為救助對象,考慮到此類案件中被害人本人可依救助細則直接提出救助申請,故未把撫養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列為救助對象。
準確把握未成年人救助意見規定的救助對象和范圍,需要注意:因不再要求“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因此,檢察機關發現屬于救助對象范圍的未成年人,即可啟動救助程序,無需再行確認其是否能夠通過訴訟程序獲得賠償;檢察機關救助范圍主要是刑事案件,但對于部分民事侵權案件的未成年人,如追索撫育費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對案件的裁判結果無異議,如果符合救助條件,且其向檢察機關申請救助的,也可以給予救助;雖然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未規定不予救助的情形,但對于符合救助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救助。
經濟和其他方式救助并重
記者:未成年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獲得國家司法救助?
最高檢刑檢廳負責人:中央六單位意見、最高檢意見、救助細則均規定,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但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未成年人面臨的主要困境并非經濟困難。因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并未強調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堅持經濟救助和其他相應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積極推動落實經濟救助、思想疏導、心理治療、教育幫扶、身體康復、法律援助、技能培訓、社會救助等相結合的綜合救助方式。
具體來說:對特定案件中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對遭受性侵害、監護侵害以及其他身體傷害的,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對出現心理創傷或者精神損害的,實施心理治療;對沒有監護人、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原監護人被撤銷資格的,協助開展生活安置、提供臨時照料、指定監護人等相關工作;對未完成義務教育而失學輟學的,幫助重返學校;對因經濟困難可能導致失學輟學的,推動落實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對需要轉學的,協調辦理相關手續;對因身體傷殘出現就醫、康復困難的,幫助落實醫療、康復機構,促進身體康復;對因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幫助獲得法律援助;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協調減免相關訴訟費用;對適齡未成年人有勞動、創業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能培訓等幫助;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給予政策咨詢、幫扶轉介,幫助協調有關部門按規定納入相關社會救助范圍。同時,檢察機關根據未成年人實際情況,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司法實踐中,對于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可以單獨支付救助金,或者單獨采用相應方式救助,也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時并用其他相應方式救助。
救助金須用作必需合理支出
記者:未成年人救助意見中的救助標準是否有較大變化?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最高檢刑檢廳負責人:未成年人救助意見保持了中央六單位意見、最高檢意見、救助細則規定的救助標準,明確規定:決定支付救助金的,對未成年人的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不超過36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同時強調,如果未成年人身體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或者需要長期進行心理治療或者身體康復的,確定救助金數額時,可以突破救助限額。
考慮到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多數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還不能理性對待經濟開支,無獨立管理大額救助金的能力,為避免出現救助金發放后,有些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濫用或怠于行使管理責任,將救助金挪作他用,甚至短期內被消費殆盡的情況,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吸收一些地方的成功經驗,強調要加強對救助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善款善用,必要時可以采用分期發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監管模式,確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
本報北京3月6日訊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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