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聯合發文:嚴管券商基金的債券業務
摘要: 人民網北京1月5日電 (朱江)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昨日晚間23時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
人民網北京1月5日電 (朱江)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昨日晚間23時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302號文》)。《302號文》要求,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證券自營、資產管理(含公募與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等業務參與債券交易作出進一步細化規范。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中國財經青年學會首席經濟學家熊園分析,《302號文》旨在規范資產管理行業,劍指債券違規交易和金融機構亂加杠桿,最大的意外是即時生效(2017年12月29日)和過渡期僅為1年,表明監管當局加強監管的態度未見緩和,市場不應對監管放松抱有幻想。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恒豐銀行研究院商業銀行研究中心主任吳琦認為,《302號文》最大的關鍵詞是規范,通過促進債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來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規范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市場參與者行為的規范,比如界定了市場參與者范圍,對市場參與者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財務核算等方面提出要求,做到全程留痕,有利于加強對市場參與者的管理,規范市場秩序。
另一方面是對交易業務的規范。比如債券市場參與者在指定交易平臺規范開展債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不得開展線下債券交易,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主要是針對之前的債券代持業務存在的交易員私下簽訂“抽屜協議”的問題;明確代持行為屬于買斷式回購,應納入表內核算,這將提高市場參與者債券代持的成本,有利于推動債券市場去杠桿,進而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同時也是直到2016年底監管機構徹查債券代持政策的延續;增加了新的監管指標,對逆回購及正回購總額除以凈資產的比率進行了限制,將逆回購也納入了監管口徑,設定了上限,超過該上限需要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這有利于完善監管鏈條,使監管機構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的業務情況和風險隱患。
《302號文》提出,重拳規范債券代持,包括:任何債券回購交易需要簽訂回購主協議,遠期交易需要簽訂衍生品主協議。嚴禁抽屜協議或變相組合交易規避內控和監管;除債券發行分銷期間的代申購、代繳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債券代持都被劃入買斷式回購里面。
熊園表示,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剛剛明確今后3年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攻堅戰,并且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再結合資管新規等一系列監管措施來看,不難預見,2018年資產管理行業亂象將被集中整治,“破剛兌、去通道、去資金池、禁錯配、壓同業、防套利”將是必選動作,后續將陸續出臺相關細則。顯然,強監管之下,利率水平易上難下,債市將繼續姓熊。
吳琦強調,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列為三大攻堅戰之首,其中防控金融風險是重中之重。央行《302號文》秉承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一是進一步補齊監管短板,針對債市代持、高杠桿等重點領域風險加大防范和處置力度;二是堅決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類似2016年底國海證券蘿卜章事件等將成為監管重點。
《302號文》要求,債券市場參與者在債券市場開展質押式回購交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質押登記,參與者開展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最長期限均不得超過365天。
“此外,《302號文》規定了一年的調整期,不合規的不允許再續作,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開展各類債券交易。”吳琦指出。這也體現了在政策加碼的同時給金融機構留下業務調整的時間和空間,透露出積極穩妥推進的政策安排;也有利于合理引導市場預期,把握好業務規范、去杠桿和維護市場基本穩定的平衡,避免‘處置風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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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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