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限制險企高管“一拖多”
摘要: 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 張弛)在多次修改規定之后,保監會再度嚴抓險企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2月14日,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
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 張弛)在多次修改規定之后,保監會再度嚴抓險企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2月14日,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行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與保監會2014年1號文相比,意見稿規定,任職資格條件中新增了保險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出現兼職的情形,例如,同時擔任兩家保險公司董事長(兼任保險公司同屬一家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集團公司董事長兼任子公司董事長的除外);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機構內三個以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兼任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等中國保監會規定承擔特定職責的人員除外)。
另外,意見稿也指出,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管機構不予核準其任職資格,如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五年;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做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五年;申請前兩年內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在保險領域實施相應懲戒,或者最近五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自被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兩年等。
在規定中,保監會對險企管理人員的學歷、履歷等任職資格做出了詳細的調整,例如,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條件分別為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八年以上;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八年以上。
而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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