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實“誰執法 誰普法”
摘要: □ 胡殿文從1986年開始的“一五”普法到“七五”(2016年至2020年)普法,轉眼30年過去了。全民普法,從學法知法,到守法護法,對于增強公民的法律意
□ 胡殿文
從1986年開始的“一五”普法到“七五”(2016年至2020年)普法,轉眼30年過去了。全民普法,從學法知法,到守法護法,對于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意義重大。又一個“國家憲法日”來臨,總想說點什么。
普法重要的是學懂、弄通、做實。2014年全國人大決定設立“國家憲法日”,設立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此前,這一天一直被稱為“法制宣傳日”。無論是“法制宣傳日”還是“國家憲法日”,每年的12月4日,都是宣傳普及憲法和其他法律知識的節日,執法部門、新聞媒體更是不遺余力地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法治精神。
對于今年的“國家憲法日”,有望在形式和內容上有所突破。今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建立普法責任制,明確普法內容,充分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起草制定過程向社會開展普法,圍繞熱點、難點問題向社會開展普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誰執法、誰普法”是“七五”(2016年至2020年)普法和過去30年普法完全不同的一個特點,也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的一個重要頂層設計。“誰執法、誰普法”成為“七五”普法最大亮點。
一變:變執法、普法兩張皮為普法與執法相融合。以往,普法主要是普法辦在抓,全民普法主要還是學憲法,學老百姓遇到的法律問題。原來執法過程當中,往往是最簡單的勝訴、敗訴,以案釋法很難真正落實?,F在,強調“誰執法、誰普法”,哪個部門作出裁判、作出決定,哪個部門就有普法的責任。
二變:變普法部門的“獨唱”為各職能機關、部門、單位的“合唱”。以往普法主要是幾個主管部門負責,工作很被動,普法效果不理想?,F在,司法部牽頭設立了聯席會議,16個聯席單位共同發力,實際上數十個執法單位都會參照。在立法、司法、執法環節,把怎樣將普法工作落實到位,變成了各自部門的實際責任。
三變:變普法軟任務為硬指標。以往,普法存在主體不清、責任不明,普法是軟任務。現在,建立了普法責任清單制度,進一步明確國家機關的普法主體責任,推動國家機關結合執法、司法和依法履職的實際,向執法對象和社會公眾開展普法宣傳,把執法的過程變成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
為緊緊扭住“誰執法、誰普法”這個“牛鼻子”,司法部牽頭成立了落實普法責任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普法責任清單制度。要求國家機關各部門應從本部門工作特點、工作重點和執法司法任務實際出發,將本部門本單位普法重點任務、擬重點宣傳的法律法規、重點普法對象、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預期目標及完成時限等,分年度以清單的形式明確列示出來,保證普法責任分解到部門、分解到人,使之可量化、可考核。這項制度可進一步明確國家機關的普法主體責任,把執法過程變成法制宣傳教育過程。
以往的執法過程當中,拿法院判案來說,只要事實認定清晰,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鐵案”。以案釋法沒被真正落實,導致上訴的案件多,而改判的案件少,這樣的上訴就是做無用功。行政執法也是如此,對處罰申請復議的多,真正發回、糾正、變更的少。而按照“誰執法、誰普法”,你作出裁判、作出決定,你就有普法的責任。給他人普法,避免他人做無用功,同時也給自己“減負”,這是利人利己的結果,是雙贏。
三分部署,七分落實。落實是一切工作的著力點,是一切工作成敗的關鍵。首個“誰執法、誰普法”背景下的“國家憲法日”來了,各個執法機關的普法形式和內容究竟與以往有哪些不同,人們拭目以待,也值得期待。
責任編輯:zwj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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