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寶”案二審宣判
摘要: 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 熊琳)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
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 熊琳)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數罪并罰,判處罰金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罰金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單位未提出上訴,丁寧、丁甸、張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節、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各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及各界群眾代表等50余人旁聽了宣判。
二審宣判后,將由一審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涉案財產的善后處置,盡快組織開展信息核實、資產變現、資金清退等各項工作。廣大集資參與人可關注法院發布的相關公告和信息。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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