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盡執行措施 規范執行信訪
摘要:駐馬店網訊(本網記者 王耀庭 通訊員 馬騰)近日,湖南湘鄉人陳新華在汝南縣執行局領到執行款87928元,并向汝南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贈送了一面錦旗,上面寫著“一心為民,
駐馬店網訊(本網記者 王耀庭 通訊員 馬騰)近日,湖南湘鄉人陳新華在汝南縣執行局領到執行款87928元,并向汝南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贈送了一面錦旗,上面寫著“一心為民,高效清廉”。當場表示對汝南縣人民法院的工作十分滿意。
這起案件申請執行人年年信訪,被執行人處處規避執行,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汝南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受理陳新華訴汝南縣天中建材有限公司技術秘密轉讓和產品回購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該院于2006年9月10做出(2006)汝民初字第226號民事判決。陳新華不服汝南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7年9月18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1.維持汝南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22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撤銷該案判決第四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2.改判天中建材公司賠償陳新華購買機械設備、生產工具和原料損失10428元、賠償陳新華可得利益損失40000元。
陳新華依據本院2006汝民初字第226號民事判決、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駐民二終第51號民事判決,于2007年10月31日向汝南法院申請執行。該院在向被執行人天中建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時發現被執行人天中建材公司已人去樓空。被執行人天中建材公司的股東許峰、辛愛紅處處規避執行,該案在二審訴訟期間天中建材公司已被注銷,查找不到公司財產和投資人,汝南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陳新華年年信訪。
此案執行恢復執行后,該院對這起執行案件組成執行合議庭實施執行,合議結果有兩種意見:一是本案執行依據所列被執行人主題錯誤,應依法再審。二是本案執行中直接變更或追加天中建材公司的股東許峰、辛愛紅為被執行人。此案的執行合議庭成員前往湖南兩次調查申請執行人陳愛華,又在河南省內積極查找被執行人居住地及財產線索。2017年1月20日,汝南法院查找到被執行人辛愛紅具體下落并對其采取了拘留司法強時制措施,在該院強制措施及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高壓下,辛愛紅于2017年2月13日將該案執行款本息及本案訴訟費、執行費共計87928全額繳納。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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