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維權應依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摘要:□ 張 寶西平縣農民陳麗生前系該縣慧灃食品廠一名員工。2016年7月14日早上6時20分,陳麗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由于陳麗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慧灃食品廠拒絕賠償
□ 張 寶
西平縣農民陳麗生前系該縣慧灃食品廠一名員工。2016年7月14日早上6時20分,陳麗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由于陳麗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慧灃食品廠拒絕賠償。為此,陳麗的丈夫周桂良向西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認定陳麗與慧灃食品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西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陳麗已到達退休年齡為由,駁回了周桂良的申請。萬般無奈,周桂良一紙訴狀告至西平縣人民法院。
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被告雖然沒有與陳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的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期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陳麗經人介紹到慧灃食品廠上班,被告為陳麗辦理了入職手續并發有工作證及工作服,且陳麗的死亡發生在上班途中,其已達退休年齡,屬于達到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故陳麗與被告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周桂良要求認定其妻子陳麗與被告慧灃食品廠存在勞動關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慧灃食品廠辯稱陳麗僅工作一天就被辭退,發生事故時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被告慧灃食品廠僅有自己的陳述,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且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西平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陳麗與被告西平縣慧灃食品廠存在勞動關系。
責任編輯:zwj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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