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套路深陷阱多?教你幾招避免入“坑”
摘要: 在A股市場中,打探小道消息、跟風炒作、盲目相信“薦股”讓一些散戶損失慘重。如何識別套路、避開陷阱也成為每個投資者的必修課。下面,小編通過具體案例,總結
在A股市場中,打探小道消息、跟風炒作、盲目相信“薦股”讓一些散戶損失慘重。如何識別套路、避開陷阱也成為每個投資者的必修課。下面,小編通過具體案例,總結出股市幾種常見的套路和陷阱,并送上應對辦法,給廣大股民一些參考。
陷阱一:內幕交易
對于“內幕交易”,投資者早已不再陌生。內幕交易行為利用信息優勢侵害投資者利益,破壞證券期貨市場“三公”原則,踐踏市場賴以生存的誠信基礎,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與市場參與者的投資信心,向來為投資者所痛恨。然而,卻有一部分人懷著復雜心態,雖并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卻抵不住利益誘惑,想方設法竊取、騙取、打探內幕信息,妄圖得到豐厚回報,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1.泄露消息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王某某,時任X集團(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全程參與了X集團控股的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在獲知該內幕信息后,將A公司資產重組這一重大利好透露給了好友趙某某。趙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使用本人賬戶投入22.53萬元買了2.72萬股A公司股票,坐等股價上升。
可是,最后趙某某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倒賠了3.94萬元。更想不到的是,證監會事后通過調查將此內幕交易情況掌握的一清二楚。王某某泄漏內幕信息,趙某某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情形,等待他們的分別是4萬元的罰款。
2.打探消息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當事人齊某是X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刺探S公司內幕信息而聘任某上市公司退休董秘陳某,以建立刺探內幕信息的人脈網,便于依靠信息優勢投資。齊某利用陳某與S公司董秘季某相熟的關系,多次委托陳某向季某打探S公司“并購一事”的內幕信息。每次得知消息后,齊某便大幅增持S公司股票,希望可以利用刺探來的小道消息大發橫財。
然而,事與愿違,齊某不僅沒賺錢,反而賠了699.57萬元,并被證監會處以40萬元罰款。
無獨有偶,某大學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內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價。他根據自己以前的學生陳某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股票,不但沒有賺錢,反而虧損了41萬余元,并且最終受到了證監會的嚴厲處罰。不僅如此,宋某的行為還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規定,難逃法律的制裁。
3.“枕邊風”交易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上市公司H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東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陳某在停牌前買入6萬股“H”,賣出后獲利7.3萬元。上市公司Y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主辦券商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的妻子葉某在停牌前買入1.3萬股“Y”,賣出后獲利共計9.7萬元。
這兩個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東Z公司的董事臧某、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都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他們的妻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碰巧”買了與這些信息有關的股票。違反《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法律條令,構成內幕交易。盡管被處罰的人都辯解稱沒有利用相關信息,但瓜田李下的事還是不要做,做了就逃不開法律的懲罰。
破解方法:
這幾個故事告訴投資者,不要輕易相信有關人員所謂的“內幕信息”,更不要主動向有關人員打聽此類消息,其中蘊含著著巨大的投資風險和法律風險。投資者們還是應當堅持價值投資,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謂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那些具有創造良好業績的能力、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持續回報的公司的股票。
陷阱二:“高送轉”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2015年初,X公司發布“高送轉”預案。公司股東且兼任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Y某及其他兩位股東以“結合公司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為由,提出并同意2014年度“高送轉”的利潤分配方案為“10轉20”。同日,上述3位股東又共同披露了減持計劃,套現逾20億元。值得關注的是,公司股價在“高送轉”消息發布前的短期內竟大漲近40%。
但是,僅幾日后,X公司發布了8億元預虧公告并預警。同時,Y某未勤勉盡責,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的相關規定。因此上交所對Y某予以公開譴責,并對其他兩位股東和時任董事予以通報批評。
破解方法:
作為中小投資者,為避免落入“高送轉”的陷阱,要對“高送轉”的本質有更加清醒和深刻的認識。“高送轉”實質上是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調整,“高送轉”后公司股本總數雖然擴大了,但對凈資產收益率沒有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的提升,投資者的股東權益也不會因此而增加。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高送轉”預案時,投資者還要重點關注公司“高送轉”背后的真實目的,綜合考慮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業績等,分析“高送轉”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跟風。
陷阱三:信息披露
在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它除了肩負著傳達掛牌公司發展狀況、影響掛牌公司股價漲跌等的重要使命,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卻因信息披露不規范而誤導投資者,使其做出錯誤判斷。
1.不規范式
現階段,一些掛牌公司進入新三板市場后,似乎還未意識到自己已轉變為公眾公司,對信息的處理和披露較為隨意,一些尚處于籌劃之中的事宜,就迫不及待向市場大肆宣傳、或夸大宣傳,這樣做短期內確實能緊緊的抓住公眾的眼球,但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卻在傳遞過程中對投資者進行了誤導,引起了投資者的誤解與跟風,如若籌劃事宜最后以失敗告終,那么屆時投資者所面臨的將是資金的損失與投資期許的落空。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掛牌公司C10月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將通過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擬以4000萬美元收購某知名公司9.9%的股權,并通過了董事會的審議,但該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體大量報道,且媒體報道的收購金額為4億美元,是擬收購價格的10倍,而C公司對媒體報道聽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舉動。如此誤導市場的違規行為,使得該掛牌公司及信息披露義務人都受到了證監會的嚴肅處罰。
2.忽悠式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D公司通過題材炒作為投資者繪制了一幅美好愿景。其利用互聯網金融的炒作熱點,在公司互聯網金融網站正在籌備、尚未開始運營的情況下,卻對外公告稱“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于領先的競爭優勢”,過度夸大、渲染給公司業務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使其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之后公司股價連續6日漲停,漲幅高達77.37%。
破解方法:
面對上市公司披露的熱點信息,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投資時應當擦亮眼睛,不要被上市公司熱點題材炒作所迷惑,而應結合宏觀政策、產業狀況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評估相關業務對公司帶來的影響程度,理性判斷其背后的投資價值。同時,投資者應警惕上市公司通過講故事“吹泡泡”為其高價減持預熱的行為。否則一旦“泡泡”破滅,股票價格與價值回歸正常軌道,投資者將面臨的可能是巨大的經濟損失。
陷阱四:薦股
據證監會網站,朱某因其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具有一定的證券投資知識,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在某財經頻道股票投資欄目擔任股票分析嘉賓。朱某直接操控其父親、母親、祖母的股票賬戶,先當天提前買入A股票。當晚,在股票投資欄目中,朱某直接點名A股票名稱,詳細描述股票特征,對股票進行正面評價,鼓動、暗示投資者買進。
以此手段操縱A股多只股票,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并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朱某被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358萬余元的罰款。
破解方法:
獨立思考決策才是投資者立足證券市場的投資策略。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學習、多觀察、多思考,專家的意見可以借鑒參考,但切忌盲目聽從,不做分析而跟風投資。特別是對那些通過電視、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薦個股、預測點位、預估漲停板等情況,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觀分析專家投資建議,有自己的主觀判斷,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陷阱五:盲目追漲
證監會網站披露,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過大宗交易買入“X”45萬股,成交價格28.32元,買入金額12,744,000元,完成建倉。
2011年11月23日臨近收盤期間,任某某為了在短期內拉升股價,大量申報買入“X”4筆共計63,000股,占尾市階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高達75.54%;委托價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筆均高于當時市場上的買1檔價格,三分鐘內將股價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盤,拉升幅度達2.21%。
2011年11月24日,在達到操縱股價目的后,任某某將持有的50萬股“X”全部賣出,導致該日股價震蕩下跌。任某某通過尾市三分鐘的操縱賺取近30萬元。
任某某大量買入股票是為了拉高收盤價,誘騙投資者跟風,一旦目標得逞,馬上趁機套現,根本不是真實的交易目的。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必定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懲。2011年至2014年期間,證監會先后兩次對其作出處罰,開出3億多元罰單。
破解方法:
投資者進行市場投資時,應遵從符合價值規律的理性投資方式,結合市場、行業和公司的情況進行冷靜分析,警惕市場操縱者興風作浪,制造虛假繁榮。如果盲目跟風炒作,極易被市場操縱者利用,造成慘重損失。
陷阱六:操縱漲停板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買入“X”214萬股,成交金額4144萬元,成交均價19.37元,完成建倉。第二天,唐某某從上午10:42開始,以18.91元至漲停價21.32元的價格和100倍于同檔位其他投資者申報總量,在短短31分鐘內將“X”股價拉至漲停,上漲幅度達12.7%。中午收盤前“X”短暫打開漲停,唐某某又以漲停價和超過賣盤55倍的申買量,5分鐘內將股價再次推至漲停。下午開盤后,唐某某繼續以漲停價申報買入2796萬股,形成巨量堆單將股價封死在漲停板上。
3月25日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唐某某以23.45元的價格(高于前收盤價9.77%)申報買入700萬股,接近同期市場申報買入量一半,并在9時19分48秒前全部撤單。25日“X”價格一路振蕩下行,以21.21元收盤。
顯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實成交,而在于誤導其他不知情的投資者以為買盤洶涌而跟進搶籌,推升開盤價格。這種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當然難以逃脫證監會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縱市場先后被證監會兩次行政處罰,為規避監管,唐某某轉戰香港,通過滬港通繼續操縱A股股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17年證監會再次將唐某某等人繩之以法,前后共開出12億元罰單。
破解方法:
投資者對于價格非理性變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漲,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經營業績、發展前景,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同行業情況,注重公司內在價值是否發生變化。如果沒有這些“基本面”的支撐,股價突然漲停,此中恐有蹊蹺。一旦落入違法者設下的“陷阱”,將遭受嚴重損失。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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