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轉財產 拒不執行被判刑
摘要:□ 晉 海李 娟欠債還錢,本應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有人不但欠錢不還,更惡意轉移財產,李某拒不執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義務,不顧法院下達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強制執
□ 晉 海李 娟
欠債還錢,本應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有人不但欠錢不還,更惡意轉移財產,李某拒不執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義務,不顧法院下達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強制執行期間惡意轉移財產,被行政拘留15日后仍不知悔改,最終遂平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3年6月14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對趙某訴李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萬余元。被告人李某在收到判決之后,拒不執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無奈之下,趙某向遂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期間,李某將自己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中存款8.97萬元分兩次取走,以逃避遂平縣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經執行法官多次做工作,被執行人李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拒不申報財產。2015年8月25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將該案移交給遂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與趙某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賠償趙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萬元,趙某放棄剩余的損失款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后來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李某系初犯,又積極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悔罪表現,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zwj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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