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違法失信面臨28項懲戒 失信者將寸步難行
摘要: 北京商報訊(記者 許晨輝)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正在升級。8月30日,保監會聯合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31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
北京商報訊(記者 許晨輝)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正在升級。8月30日,保監會聯合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31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保監會副主席梁濤指出, 將以28項措施聯合懲戒保險領域失信行為,建立“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格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據了解,保監會此次發布的《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是指保險監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各類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以及與保險市場活動相關的其他機構和人。具體來看,《備忘錄》內容涵蓋保險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懲戒措施、懲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5個方面,核心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市場準入、任職資格、加強監管、部分消費行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等六大類28項聯合懲戒措施。
據保監會消保局副局長羅青介紹,在限制聯合懲戒對象市場準入方面,將限制設立證券、保險、商業銀行等機構,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懲戒對象任職資格也會受到聯合限制。
例如,限制擔任金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此外,懲戒對象還將在部分消費行為、享受優惠政策等方面受限。羅青介紹,將對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其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股票發行審核、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對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依法限制其房產、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費;限制其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失信信息作為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參考;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已獲得相關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等。
《備忘錄》明確,保監會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其他部門和單位將其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逐步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條件的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改委和保監會。
不過,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行為也有時間期限,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也可不再接受聯合懲戒。在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方面,《備忘錄》顯示,保監會在向各單位提供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信息時,應注明決定做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另外,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再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據了解,今年以來,保監會下大力氣打擊銷售誤導、理賠難等系列活動,保險市場秩序得到明顯改觀,但是保險行業不誠信現象仍時有發生。梁濤表示,保險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將有利于幫助保險公司誠信經營,切實改進保險服務,幫助保險公司轉型升級。保險公司要扎實推進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明確責任分工,加強溝通協調,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地生根。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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